08-09上外贸单证实务教案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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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级商务英语 专业及班级 教学课题 信用证 本章主要讲授信用证的种类及信用证的一半业务程序,使学生们教学目标 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了解信用证的当事人、结算程序及其特点,熟悉常见信用证的格式与内容,掌握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熟练掌握信用证的一般结算程序;对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即期、远期(包括假远期)信用证等要求熟练掌握,对其他类型教学重点 的信用证只要求了解即可;对于银行开来的信开信用证以及SWIFT信用证等,要求同学们熟悉相关的内容、阅读无障碍,并能够根据相关的业务背景独立开展审证和改证工作。 信用证的一般结算程序 教学难点 第9、10、11、12周课程 1、复习上一次课重点、难点。 2、引入本次课相关知识。 教学设计 3、突出重点、难点。 4、每课小结,布置作业。 周次 2 日期 10.30、11.6、11.13、11.20 教学进度 每一节课后均安排,具体在教案中 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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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 1. 信用证的当事人 (1)、申请人 通常是由买方或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 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而且负有付款责任。开征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 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根据开征行的指示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通知行可能是开证行分支机构或它的代理行。 (4)、受益人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 (5)、议付行 支付汇票金额并取得全套单据(或仅收单据而不保证付款),然后将它们寄给开证行要求偿付的银行。议付行也可能是通知行。 (6)、付款行 付款行对信用证的金额负有付款责任。通常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2. 信用证的一般结算程序 (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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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第二节 信用证的特点与种类

1.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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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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