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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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不涉及单位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业务。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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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法人机构应落实专人进行账户管理,负责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并建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八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办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的人员原则上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但被授权人必须是开户单位的员工,严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及其他人代办。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必须由有权人当场面签。

第十条 经营业网点审核后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再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不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材料在营业机构审核后被企业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企业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手续和审核手续应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必须留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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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核对,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社(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一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开户资格及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一式三联《关联企业登记表》;同时为开户网点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同一存款人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可以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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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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