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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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

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

藏政办发〔2018〕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全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升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增强服务脱贫攻坚能力,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实现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控辍,进一步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地(市)、县(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辍学。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二)建立健全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摸排机制,统筹相关部门建立0—15周岁人口数据库。每年6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部门提供0-15周岁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情况数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但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村(居)委会提供在其他机构出生且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汇总0-15周岁人口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实现滚动式管理。同时,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摸底、鉴定和造册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域内0-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基本信息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域内0-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含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类别、就学情况等)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将各乡(镇)适龄儿童少年信息提供给行政区域内相应学校。学校要建立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台账,并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库和入学信息台账,切实掌握适龄儿童少年人口状况及入学情况,切实做好小升初“整班移交”工作,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在“整班移交”时如有学生流失或辍学,相关学校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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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双线控辍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线控辍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学校与班主任逐级签订责任书,把控制辍学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专员(市长)、县(区)长、乡(镇)长对行政区域内的控辍保学工作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对本村、本社区内的控辍保学工作负责;教育局长、校长、班主任是教育系统内部控辍保学第一责任人。

(四)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四书制。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展新生招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村(居)委会和学校在秋季开学前15天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学生入学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订《保学责任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确保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经确认为辍学后,学校校长要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日内通知辍学学生所在村(居)委会,共同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学生返校动员工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限期复学时间为7天),避免学生辍学或流失。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处罚决定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况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控辍保学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监测工作,完善和落实控辍保学情况报告与通报制度。班级实行日报告制,班主任每天将本班学生到位情况向学校报告;学校实行周报告制,各校每周将本校学生到位情况和控辍保学工作情况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区)实行月报告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到位情况和控辍保学工作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市)建立季度报告制,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将本地(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到位情况和控辍保学工作向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有关情况,发生大面积辍学流失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发布学生辍学情况通报。自治区、地(市)要加强对学生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按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面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流失,保证所有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巩固提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巩固提高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行动,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公安部门要加强网上对涉及未成年人辍学、违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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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等现象的舆情监控,谨防炒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面向农牧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单位营业执照,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村(居)委会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

(七)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助学校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子女的去向。对随父母进城就读的学生,要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城镇接收学校应及时将“就读证明”寄回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要对服务片区内的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核实,登记造册,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同时,要通过建立“临时家长”“爱心家庭”等制度,在学习、生活上给予留守儿童特别关爱,经常了解其思想动态,一旦发现有辍学的苗头,要及时教育和劝导。

二、提高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八)全面贯彻落实课程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把核心素养和学业质量要求落实到各学科教学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删减课程。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期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停课或放假。

(九)不断提高双语教育质量。依据法律、遵循规律、因地制宜,坚持双语教育贯穿始终,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积极通过课堂教学用语、课余交流、朗诵、阅读、写作、故事会、小广播等方式或活动,在校园中营造浓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运用环境,不断提高双语教育质量,使小学生毕业时基本能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初中生毕业时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具备一定的应用能力、审美能力和探究能力,确保实现双语教育普及率100%。

(十)切实提升教学质量。研究制定学校管理标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教育教学、后勤服务、劳动实践、师生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研究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实现“五个100%”教育目标,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加强“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建设,建立“一校带多点”“一校带多校”的教学教研组织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共享。配齐配强基层学校专任教师,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提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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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教师待遇,促进优质师资资源向基层学校流动。要发挥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课程,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动教学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基层学校教学质量,增强基层学校吸引力。

(十一)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以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为基本要求,切实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习困难学生要耐心帮扶,不歧视、不放弃。

(十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运用的灵活性,提高教学效率。在教学中应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效发挥教师在学生学习中的组织、引导作用,实现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把学法指导寓于教学之中,为学生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的学习。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学习的整体状态和个体差异,指导学生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各学校要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全体教师要本着教书育人的宗旨,对学习困难学生多给予尊重、帮助,不得歧视、挖苦和讽刺。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切实加大帮扶力度,使他们增强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建立学习困难学生档案,定期进行谈话和家访,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与学习,使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其学习的自信心和获得感。要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十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各领域、全过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全面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认真落实“两操一课”,积极开展校园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及冬季长跑等阳光体育活动,落实每天“阳光体育一小时”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终身参与体育锻炼的习惯,掌握基本运动知识和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切实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健康成长。改变美育薄弱局面。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可选择性地增设舞蹈、戏剧、戏曲等地方课程。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加快形成课内课外一体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美育体制,帮助学生形成一至两项艺术特长和爱好,培养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深入开展劳动教育。引导学生从小树立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意识,养成爱劳动的习惯,主动从事家务劳动、生产劳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通用技术课程。充分发挥研学旅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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