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年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更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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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1、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文件形式对本公司各项目部使用农民工、临时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管理作出规定并监督这项保险的有效实施。(判断题)

12、事故分类: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五大伤害点95% 第五章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节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一、危险源的识别:1级:很严重,系数1.10,2级严重,1.05,3级不严重,1.00

1. 危险源的概念: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称为危险源。

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6大类,37小类

)2、同一个企业随工程性质的改变或管理水平的变化,也会引起危险源的数量和内容的改变,因此企业对危险源的识别应及时更新。

3、危险源的管理: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能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据此制定并颁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提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如下:(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者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每平方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每米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

7)其他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深基坑:开挖深度 5M及以上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址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 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直呼、降水工程。

(2)模板: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总荷载15KN/M2及以上,线荷载 20KN/M及以上。

起重:非常规设备、方法,单件重量1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300KN及以上,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脚手架:50M及以上落地式,

150M及以上附着式和分片提升,20M及以上悬挑式。 拆除、爆破:码头、桥梁、高架、烟囟、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

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7)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节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1、深基坑工程的定义: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安全管理:前期工作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与建设工程周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3、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4、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9条,多选题全选)

5、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当经原专家组论证。

6、深基坑施工活动中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

7、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到国家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长驻施工现场,随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技术问题。 8、临边防护:当基坑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9、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10、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多选题全选)

第三节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构工程实际进行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对基础进行验收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四、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自用单位的基本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多选题全选)

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基本职责: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基本职责: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5.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