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年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更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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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总称。②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③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④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多选题)

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南京四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多选或判断)

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一种法的渊源。 (判断)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 法律规范的种类:

⑴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判断、选择题)

⑵禁止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单选题)

⑶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多选题)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 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起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多选题) 3、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2、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3. 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即是说,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

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

(2)、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任何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多选题)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4、法律责任认定时的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判断题),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2)公平责任原则

(3)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转移的存在。(比如总包、分包,分包出问题,要追究总包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责任 (2)行政责任: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形式。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3)刑事责任,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刑事责任有人民法院实施。包括①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②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选择题)

(4)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三、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扣留、其他。

3、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前二种并列和程序,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执行程序。(判断题)

第三节主要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简介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整体倾覆为较大事故、起重机械折断或起升机坠落为一般事故。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 4、 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5、 847号文13项责任追究意见。 第四节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 生产单位处2万元罚款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的。

2、 起重框框、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拆卸单位5-10万无罚款: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的、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 违反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停业、罚款刑责:未设安全机械、配备专业安全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

督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示综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4、 处10-30万罚款: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的。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肢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条件的,责令停

业、降资质直到吊销。

6、 一般事故——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及升级,较大事故——2年内,重特大事故——降资质、吊销。

7、 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本年度内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平安、绿色、标

准化、新技术称号。

8、 ①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②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③三类人员无证上岗④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顶岗

⑤未执行87号文,有以上之一的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文明、平安、绿色、标准化、新技术称号、项目管理人员各类先进评比。

9、 未取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罚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10、 11、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并警告,1年内不得申领。不正当手段骗得的,撤销并3年

内不得申领。 12、 1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10-20万,较大的20-50万罚款。

注册执业人员违法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以下,严重的吊销,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

不予注册。 14、

人。 15、 16、 17、 18、

违反消防法的处警告或500元,严重的处5日以下挽留。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的主要负责人处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事故30%、较大事故40%罚款。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强令他人违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罚款或撤职,处罚完5年内不担任负责

章冒险作业发生得大作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年,情节恶劣的5-7年,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作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违反消防法发生严重事故3年以下,严重的3-7年。 19、

所有的司法解释均适用于建筑业。“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经济损失100万

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0、

江省省规定:一般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较大事故,死3-5人,暂扣2年,死亡

6-9人,暂扣3年。责任人(除企业法人外)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厅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