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9dfb582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3e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2.04 【实施日期】200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02号)执行以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工作进展顺利,但征收管理工作中也逐渐凸现出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1、以地换房、以房换地,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 / 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经营用资产或对外投资,一律按市场公允

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按收入配比原则结转开发产品的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企业的开发产品用于办公,可按照该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结转固定资产。

3、开发商以现金形式给予拆迁户的补偿进入开发产品成本。以房屋形式补偿的,按规定还房面积的部分进入开发产品成本;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分,以开发商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收入。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开发产品用于出租,税务机关在预结算时,应将未售开发产品按可售面积的同等价值,作为待售开发产品成本留存,同时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