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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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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2 / 3

第六条 稽察办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第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稽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

第九条 稽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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