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2.2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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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4)编制债权清册 (5)保存债权申报清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将债权申报清册寄送至已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供其查阅;债权人对清册有异议的, 管理人应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补充证据。管理人应对其证据进行核查。异议 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册予以更正;异议不成 立的,管理人应向其说明原因,对清册不予更正。 (7)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未作规定。北京市二中院要求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上诉应在一债会后一个月内提出。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在获知裁定债权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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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 《企破》48条 (1)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 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 职工人数、姓名、职务、职位; 劳动合同情况及企业劳动制度; 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 职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情况; 不在岗职工基本情况;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 企业与职工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向职工本人核实以上情况 (3)向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调查: 债务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债务人缴纳其他社会保险情况。 无明确法律规定 (4)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将调查后 的职工债权情况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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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对其 异议和理由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单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对清单不予更正。职工坚 持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明确法规规定。北京二中院规定异议上诉期限为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一个月内。如职工未出席会议,则期限为获知债权裁定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 10 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债务人欠缴的 社保费用 《注破》33,34条 11 调查并与税务机、地方财政部门、海关共同 核定债务人欠缴税款 《注破》33,34条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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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与人民法院共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自债权申报期限 届满15内召开,应提前15天通知已知债权人 《企破》58条 2 配合人民法院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审议是深圳中院要求,管《企破》63条 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选定之后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可以根据自己掌握债权人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推荐债权人主席的备选人。 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申请本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将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情况及相关文件报送本院。 需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成员候选名单报本院初审,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后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提请本院决定认可。 3 准备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的相应文件 第一次债权人大《审酬》3-6条 精选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