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向社会募集设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向社会募集设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8b13218fc4ffe473368abe7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股东自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股东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指定XXX报纸和XXX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7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股东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XXX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

18

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五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9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发起人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20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是指:发起人(董事)为自然人的,签字;发起人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发起人(董事)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