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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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200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水建管[2009]629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发布后,2000年2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时废止,之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是《标准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应用上的补充和细化,上述文件应结合使用,二者相同条款号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四、《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五、“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六、“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因素、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七、“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的文本,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要进行修改,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衔接。 九、《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须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改动时,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十、《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9年12月29日

本标准文件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文件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文件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文件主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文件参编单位: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审定:孙继昌 孙献忠 骆 涛 韦志立 审核:曹克明 张宗亮 杜雷功 赵东晓 主编:陈纪伦 唐 涛 副主编:程向东 何建新

主要编写人员:赵美娟 钱瑶娟 何建新 李学前 徐 永 喻建清 吴荣民 陈中华 伍宛生 江瑞勇 韩 新 参加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彦博 牛世予 王玉洁 王 宇 王远亮 王国进 王挽君 包银鸿 邓加林 刘大军 危贤光 吕联亚 孙 峰 孙彬蔚 孙鸿儒 成 银 江金章 宋兆光 宋崇能 张云生 张玉良 时雷鸣 李开运 李仕奇 李立年 李学前 李延芳 李治平 李 青 杨世源 杨 松 汪云祥 汪亚超 汪 洋 邱绍平 邹 青 闵家驹 陈大伟 陈 江 陈宏友 陈维栋 罗文强 姜中见 赵士正 赵花城 骆育真 倪大银 夏可风 席建国 徐蒯东 秦小桥 诸葛睿鉴 黄慧民 董 标 廖福流 管宪伟 潘秀云 魏寿松

编制说明

一、修订合同技术条款的目的

(1)2000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下册“技术条款”》(GF-2000-0208)(以下简称原范本)实施10年来,已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它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招标、工程合同管理以及施工质量控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不少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科研等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和施工实践过程中,对原范本有关内容提出了不少改进意见。因此,需要对原范本的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科学技术进步、施工装备水平的提高、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我国很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和投入运行,积累了极其丰富的施工技术经验,提供了新的科学数据。再加上近几年来,原颁布的许多国家与行业标准及规程规范的修订再版,迫切需要更新原范本的技术条款内容,以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以下简称新技术条款)将原范本技术条款第1章分解为“一般规定”、“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四章。第1章“一般规定”除具体划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工作责任外,还详细说明发包人进行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工程验收程序和合同的计量支付规则;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说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建设施工临时设施的分工,以及施工临时设施的工作内容;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提出承包人应承担的施工安全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强调承包人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要求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第5~24章则按专业工程的施工顺序和不同的施工技术内容,以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建筑物的施工为基本目标,并按各专业工程技术独立成章的方式,根据国家与行业新颁布的标准及规程规范,修编各章的施工技术内容。

(4)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立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招投标的工作规则,以及约定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技术条款则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将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延伸为实物操作内容,通过指导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对技术标准的引用。新技术条款旨在指导工程项目编制好安全、经济的项目实物标准,通过合同约定的支付规则以及施工监理,以期有效地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技术条款在施工合同中的功能

(1)新技术条款不是技术标准,不能直接作为技术标准使用。新技术条款是编制者编写合同技术条款时参考使用的编制范例。新技术条款的主要作用是指导编制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写出符合工程项目施工要求的合同技术条款。

(2)编入施工合同的技术条款是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条款划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技术条款则是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也是合同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等实物操作领域的具体延伸。技术条款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进行合同管理的实物标准,也是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3)技术条款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和发包人进行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投标人应按合同进度要求和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自身的施工能力和水平,参照相关定额,计算投标价。中标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的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则应根据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按计量和支付条款的约定支付。

(4)由于水利水电工程不同项目的建筑物差异较大,其特殊性远大于共性,建筑物结构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即使有了通用性的新技术条款,也仍需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大量修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