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化堵调剖现场施工管理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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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全部准备就绪后,报请采油单位进行验收。

2、采油单位验收:采油单位堵水调剖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及采油作业区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准备情况进行验收,达到相关要求(规定)后现场签发开工令。

第十六条 方案交底

由采油单位堵水调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堵水调剖队伍现场施工人员参加,由采油单位堵水调剖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和堵水调剖队伍技术负责人,分别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对各种堵剂物理化学性质及施工过程中需重点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并协调施工各环节的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调剖施工 1、堵剂配制

使用采油单位提供的水源,在配液罐(配液池)中进行堵剂配制,同时开动搅拌器进行搅拌,确保堵剂浓度配制均匀。

现场配液罐(配液池)不少于2具,确保配液、泵注工序分离,同一具罐不得出现配液、泵注同时进行的现象。对于有溶胀时间要求的堵剂,施工单位要提前准足相应数量的配液罐(配液池),确保堵剂充分溶胀。

2、泵注施工

(1)试注。堵水调剖施工正式开始前,施工单位要现场用清水进行试注,精确求取注水指示曲线、井口压降等资料,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若需修改施工方案,及时与采油单位堵水调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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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泵注堵剂。依据施工设计,按顺序泵注各堵剂段塞。泵注过程中注意排量、压力等关键参数的控制,严禁不按设计和超堵剂性能施工。

3、施工收尾

(1)堵剂泵注结束后,按施工设计要求关井反应候凝,然后按地质要求恢复注水。

(2)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清理各种堵剂包装袋等杂物,恢复井场原貌。对丛式井组,施工单位要及时将设备搬离井口,不得妨碍井组内其他油(水)井正常生产及作业。

第六章 资料录取

第十八条 调剖施工前的资料录取

1、调剖施工前,采油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采油作业区,认真录取注水井井口压降资料,绘制压降曲线,计算PI值,并提供给堵水调剖施工单位参考。

2、采油作业区应全面、认真录取注水井组内各油水井的生产资料,包括日产液量、含水、含盐、动液面、井口注水压力、日注水量等,做为措施效果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调剖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录取

1、施工单位要按要求实时记录注入压力、排量、注入量、堵剂段塞配方、浓度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压力变化较快时,应每10分钟记录一次压力和排量,压力、排量变化较慢时每30分钟记录一次。每天定时反馈至采油单位堵水调剖主管部门。

2、采油作业区应及时、准确录取注水井组内各油水井的生产资料,油井含水、含盐每天录取,日产液量、动液面每3天录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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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并及时反馈至采油单位堵水调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调剖施工结束后的资料录取

1、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在5天之内将施工原始记录(附电子版)上报采油单位堵水调剖主管部门。

2、采油作业区要加密录取调剖井注水压力、注水量,以及对应井组日产液量、含水、含盐、动液面等资料,待油水井生产平稳后,转入正常资料录取程序。

3、措施后三个月,采油单位应安排对调剖井测吸水剖面、压降曲线等资料,结合井组油水井生产动态,客观、公正的评价堵水调剖效果。

第七章 HSE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井场施工区域必须进行隔离,并在相应区域摆放(悬挂)“小心中毒”、“高压危险”、“小心触电”等内容的警示牌,警示牌字迹工整、颜色醒目,位置摆放准确。

第二十二条 如需使用井场电源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连接;同时施工队伍应配置相应型号的备用发电机组。井场施工区、生活区电路安装执行Q/SY 1124.3-2007《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3部分:修井作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现场施工要有专人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2、现场操作人员劳保齐全,配制堵剂时要戴防腐手套,并带上口罩。如若液体溅上皮肤,应及时用清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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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过程中,如遇停电、供水管线破或调剖泵故障等突发因素导致停注,预计停注时间超过堵剂初凝时间的一半时,要及时用水泥车将调剖剂全部顶进地层;若水泥车挤注不成功,应在控制井口压力、确保地层不返吐的情况下将调剖剂替出井筒,并及时关闭井口闸门。

4、各种化工材料应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防止老乡及牲畜进入现场,发生误食误饮。井场散落的化工材料要及时清理,堵剂包装袋(塑料桶)等使用后要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不得留于井场。

5、对于施工后的废液、废弃物应集中封闭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和外排;施工液体及返排液体应妥善处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6、加强值班,保持夜间全时守侯。注意泵体运行动态、压力变化、供水状况等,及时与作业区沟通联系,及早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章 其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项作业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施工。施工过程中若需调整方案,必须履行相关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搬迁至井场前,要与采油单位进行井场交接,未办理井场交接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范由油田开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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