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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按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作出成绩评定,并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第三十条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试题、答卷、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研究生部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应进入筛选淘汰程序。学科组应提出具体淘汰意见,经学院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科组应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对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与筛选淘汰。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课程学习情况,包括各门课程考核成绩; (二)基础外语及专业外语的掌握情况;

(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素质、作风和已经发表的科研成果情况;

(四)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

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予淘汰。

中期考核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写作进

度检查、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法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可与有关科研项目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学科组应在第三学期后半期安排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并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七)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学科专家组由3人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和报告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学科组、学院和研究生部存档。 第四十条 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进入论文写作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应分别于第四、五、六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交上一学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及时汇报科研情况和论文写作计划完成情况,由导师和导师组在该报告上签署是否同意前一阶段论文写作与科研工作的意见,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导师和导师组应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及科研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定,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对学位论文写作与科研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应提出推迟其学位论文答辩或终止学位论文写作的意见,经学科组、学院、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被终止学位论文写作的博士研究生应予淘汰。

第四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应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数据真实

可靠、计算正确、图表清晰、层次分明、文字简练。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创造性的学术成果,能够通过专家鉴定认可,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宇。

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科组应经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按时和推迟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名单,由校学位办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校学位办应将其学位论文送7名校内外专家匿名评审,并通知学科组拟出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由学科组经学院提交学位办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学位办不得将学位论文送专家评审,并应通知学科组不安排其答辩。 第四十六条 学位办应在收齐7名校内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后,及时完成校内外专家同意和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统计工作。 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校学位办应立即通知学科组安排该申请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