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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日经第27次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

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造就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 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学年为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32学分,并在核心期刊上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3篇学术论文后,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提前完成全部培养目标,成绩特别优异的博士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导师、学科组推荐意见,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提前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博士学位。

成绩特别优异是指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优秀、综合考试成绩优秀、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上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在校内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2次以上。

第四章 导师、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师组。

第十一条 各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导师确定的程序是,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科组根据博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确定,学院对导师分工名单核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向学科组申请重新确定导师。学科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新导师,并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二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对博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

体意见;

(四)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五)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 第十三条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组审查、学院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学课程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要求和考核方式; (二)在读期间科研计划与进度安排; (三)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计划及基本要求; (四)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安排; (五)主要阅读书目。

第十五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修订,但需经导师和学科组同意,并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