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8章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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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的服务年 期及各股东所需知道的有关该等人士的能力和人格的其他资料(如业务经验), 倘任何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其他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关系 者,须予披露,此等关系为配偶、同居配偶;任何亲属关系如任何年龄的子女 或继子女、父母或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或继姊妹、岳母、岳父、公公、 婆婆、女婿、媳妇、姊(妹.)夫或兄嫂(弟妇)。倘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拟 担任董事为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及该公司拥有发行人股本权益,而此等 权益根据《披露权益条例》第II部须披露予发行人,则此事实须予披露。 发行人的董事应负责决定个别人士(一个或以上)为高层管理人员。高层 管理人员可包括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集团内分科、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的主管, 及发行人的董事认为合适的。

18.39有关主要客户(即非与消费物品或服务有关的最终客户,及有关消 费物品或服务的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视乎情况而定)及供应商(即非资本 性物品的最终供应商)的附加资料如下:

(1)该集团最大供应商应占的采购百分比的说明;?

(2)该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合共应占的采购百分比的说明; (3)该集团最大客户应占的营业额或销售百分比的说明;

(4)该集团前五大客户合共应占的营业额或销售百分比的说明;

(5)有关任何董事、其联系人等或任何股东(据董事会所知拥有5%或以 上发行人股本者)在上述(1)至(4)项披露的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权益的说 明,或倘并无此等权益,亦作出相应的说明;

(6)倘按上述第(2)项所需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列明该事实, 并可删去上述第(1)、(2)及(5)项(有关供应商)所需的资料;及

(7)倘按上述第(4)项所需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列明该事实, 并可删去上述第(3)、(4)及(5)项(有关客户)所需的资料。 附注:1、《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9?条适用于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有关 供应任何物品或服务的所有发行人。倘为服务业务客户可包括顾客。 2、倘有关消费物品,客户应指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除非发行人的业务 包括批发或零售业。所有其他情况客户应指最终客户。

3、?供应商基本指那些经常及特别为发行人业务或运作供应所需的物品或 服务的供应商,而不包括一些有普遍供应或随时获得的(例如水、电等)物品 或服务的供应商。此外一些提供财务服务的发行人(如银行及保险公司),因 披露供应商资料属于有限或无价值,此等发行人可免除披露供应商资料。

4、如有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9条的任何疑问,?请向本交易所 查询。

18.40另行载列有关集团年内表现的讨论及分析,以及说明影响其业绩及 财务状况的重大因素。有关内容须强调该年度内业务的趋势,并列出重大事件 或交易。就董事在编制上述报告时应予考虑的事宜,可参考下文附注提供的补 充指引。

附注:董事可考虑加以评论事项如下:

(1)有关集团的资金流动性及财政资源。?这可包括对检讨期末的借款水 平、借款需求的季节性、借款到期偿还概况及承诺的借款额度等各方面的评论。 有关资本开支的承诺及授权方面的集资需求亦可提及;

(2)集团的资本架构。这可包括债务到期偿还概况、?使用的资本工具类 别、货币及利率结构。评论范围还可涉及集资,以及就控制财政活动方式而言

的财政政策及目标;作出借贷及所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单位;按固定利 率所作的借贷程度;使用金融工具作对冲用途及外币投资净额以贷币借贷及其 他对冲工具进行对冲的程度;

(3)有关集团的订货登记簿(如适用)的情况,?以及包括推出或公布新 产品及服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前景;

(4)所持有的重要投资、彼等于年内的表现及未来的前景; (5)年内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重大收购及出售的详情;

(6)对董事会报告及账目就分类资料所给予的意见。?可涵盖行业环节的 转变、环节内的发展及对该环节业绩的影响。此外亦可包括市场情况的转变、 所推出或公布的新产品及服务及彼等对有关集团表现的影响及在营业额及边际 利润的变化;及

(7)有关雇员人数及酬金、酬金政策、?花红和股份认购计划及培训计划 的详情。

一般公认,为求提交一份中肯的集团年内业务回顾,可能不必就所有上述 事项给予意见,在若干情况下,此等事项并不适用。

18.41有关在前三年内上市发行人任何转换核数师的说明。

18.42就其证券于有关财政年度首次获接纳于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周年 账目,及随后两个财政年度的周年账目而言,董事须提交一份有关发行人业务 进度的说明,该说明须就相关的期间内,以实际业务进度与载于其上市文件的 业务目标比较,并连同就任何重大差异(包括上市文件列载的所得款项的用途) 所作的解释。

附注:本条规则所要求提交的说明,应尽可能采用与业务目标陈述相同的 标题及格式(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4.19条至14.21条)。 18.43与发行人有关的以下资料:

(1?)以点名方式陈述核数委员会的组成(此项资料应收录于年报内的公 司资料部分);

(2?)核数委员会于有关财政年度所承担的工作(此项资料应收录于董事 会报告或业务回顾);

(3)核数委员会于有关财政年度召开会议的次数;及 (4)以下人士的全名及专业资格(如有): (a)发行人的公司秘书;

(b)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0条委任的合资格会计师;及 (c)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委任的监察主任。

18.44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36?条须知会发行人的保荐人及其董 事、雇员及联系人的权益(如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04条所述发行 人的所有董事及管理层股东,以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的权益(如有)的资料。 18.45就发行人未取得长期所有权证明书的中国物业而言,该等中国物业 产生的任何物业重估储备不得计入发行人的周年账目内。

18.46如果有关的周年账目未能真实及公平地反映上市发行人或有关集团. 的事务状况及损益及现金流动状况,则必须提供更详细及/或更多的资料。 附注:如果上市发行人对应该提供何种更详细及/或更多的资料有疑问, 应该向本交易所寻求指引。 其他规定

18.47如发行人有权引用,并曾引用《公司条例》第十附表第三部任何条 文的权益,则在按照该条例而编制的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账内凭藉该等条

文或因该等条文的直接影响或结果而毋须公开的财政资料,亦毋须胪列于会计 师报告内。

附注:保险及船务公司均无权引用《公司条例》第十附表第三部条文的权 益。

全年业绩的初步公告 序言

18.48发行人必须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计三个月内,(根据《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刊登全年经审核业绩的初步公告,内载《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18..49条及第1850条(如适用)所列明的资料。 初步公 告的内容

18.49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5条对银行另有规定外,全年业绩的 初步公告必须确认发行人的周年账目已获审核,并须至少载有下列与集团有关 的资料:

(1)营业额;

(2)除税前但未计非经常性项目的溢利(或亏损),?包括摊占联属公司 的溢利(或亏损),并另行披露其中所包括因规模及影响程度而视为特殊的任 何项目;

(3)利得税(香港及海外),并说明每项利得税的计算基准,?并另行披 露于联属公司摊占溢利的税项;

(4)少数股东权益的应占溢利(或亏损);

(5)未计非经常性项目的股东应占溢利(或亏损);

(6)非经常性项目(除税后净额); (7)股东应占溢利(或亏损);

(8?)就每一类别股份(列出每一该等类别的详情)已派付或拟派付的股 息率,及因而负担的金额(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 (9)拨往及拨自储备的变动情况;

(10)按未计非经常性项目的溢利基准计算的每股盈利;

(11)第(1)至(10?)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载明事项与其过去同 期的比较数字;

(12)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于有关期间购回、出售或回购其上市证券 的详情,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

附注:1如果本条规则所指定资料的项目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则 应作出适当调整。如果本附注的规定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 易所可要求作出适当修改。 2如果本交易所认为:

(a)不就该项资料作初步公告乃属必需或适当者;或

(b)披露该项资料会不符合公众利益或令发行人严重受损,

则本交易所可批准该项资料不发表于该初步公告,但此举应不会令公众对 须知悉用于评估该证券的事实及情况引起误解。

3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2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 责。

18.50就发行人周年账目的审计而言:

(1)如果核数师报告已有或将有保留意见,?则业绩初步公布必须收录该 项保留意见的详情;及

(2)如果核数师报告已经或将会作出修改,不论是否有保留意见,?均须 将该项修改连同导致修改的情况的全面解释,收录于业绩初步公布内。如核数 师报告的任何修改关乎财务报表的某些附注,则财务报表的有关资料亦须收录 于该初步公布内。 其他规定

18.51如发行人有权引用,并曾引用《公司条例》第十附表第三部任何条 文的权益,则在按照该条例而编制的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账内凭藉该等条 文或因该等条文的直接影响或结果而毋须公开的财政资料,亦毋须胪列于初步 公告内。

附注:保险公司及船务公司均无权引用《公司条例》第十附表第三部条文 的权益。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 编制及发表的义务

18.52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财政年度的首三个月、六个月及九 个月分别编制至少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4条所规定资料的中期报告, 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45天内发表。 附注:1如果发表报告的45天限期是在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 则新上市发行人将须编制及发表有关的中期报告(不论有关期间是否于上市发 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假如有关期间的业绩(不论是否经 审核)已收录于为申请在本交易所上市而刊发的招股章程内,则毋须另行发表 该项业绩。

2每份中期报告的数字乃由董事全权负责,?彼等必须确保该等数字所采用 的会计政策与周年账目所采用者完全一致。如果拟改动财政年度,则应就中期 报告须涵盖的期间咨询本交易所。

18.53在刊发任何半年报告或季度报告后,上市发行人须于合理可行时间 内尽快送交一份报告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所指定的人士。 附注:上市发行人在将中期报告寄送持有其上市证券而登记地址在香港的? 持有人的同时,必须将100?份有关的中期报告送交本交易所(见《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17.57条)。 半年及季度报告的内容

18.54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5条对银行另外规定外,每份半年及 季度报告须至少载有与集团有关的下列资料:

(1)《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49条所列明的资料;及

(2)下文第18.55条至18.63条所列明的进一步资料。

附注:1如果本规则所指定的资料项目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则应 作出适当调整。如果本附注的规定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 所可要求作出适当修改。

2如果本交易所认为:

(a)不在中期报告发表指定项目资料乃属必需或适当者;或 (b)披露该项资料会不符合公众利益或令发行人严重受损,

则本交易所可批准不发表该项资料,但此举应不会令公众对须知悉用于评

估该证券的事实及情况引起误解,而公众知情对评估有关证券十分重要。 3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2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 责。

4各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以《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