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讲座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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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的直属机构;2、执法检查组深入基层,了解法律在基层的实际实施情况,但这只是为了更好地监督本级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而不是对下级法律实施机关进行直接监督。 第四,执法检查既是法律监督也是工作监督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可以发现“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因此,执法检查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同时,通过执法检查也可以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因此,执法检查也具有工作监督的性质。

二、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根据这一要求,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的安排,一是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常委会的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执法检查的正确方向。二是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还要考虑在一定客观条件下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三是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避免过多过滥。四是拟进行检查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一定时期,有必要检查执法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确定途径,执法检查项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

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方案的拟定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执法检查方案经审批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书面通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检查组全体人员。 (三)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监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由于执法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执法检查组不可能对每一个地方都进行检查。同时为了发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的作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委托执法检查。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1、 执法检查组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首先要开好第一次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

2、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准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由主要负责人出席第一次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汇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还应当做好执法检查的有关配合

工作。

3、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的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且不得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4、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活动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接受执法检查的当地人大常委会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的当地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但不宜对当地法律法规实施的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5、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研究向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6、执法检查中应注意解决好的几个问题:一是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避免“热热闹闹搞检查,认认真真走过场”。二是切实做到轻车简从,同级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可以不陪同检查,到基层时也不要层层陪同。以往的一些执法检查,人员过多,到基层时又层层陪同,队伍庞大,车队排成长龙,不仅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而且还给当地增加了过重的负担。这是必须坚决克服的。三是执法检查中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凡是有条件的地方,请电视台、电台、报刊记者参加,既报道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典型,也要对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并追踪报道。这对于促使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说

违法必究的氛围,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形成

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委托检查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以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等有关材料,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稿。执法检查报告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向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汇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有必要,执法检查报告稿应当在审议前征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三、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处理

1、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全体会议报告。常委会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供文字、视听等形式的参阅资料,由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印发会议。

2、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