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写字楼)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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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XXXXX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 出租房屋情况及用途

第一条 路 房屋产权人为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合同甲方。

第二条 甲方出租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或“房屋”)坐落于 XXXXXXXXXXXXXXXXXXXXX ;位于第 层,共 壹 层;房屋结构为 框剪 ,出租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办公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甲方保证对该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产权和出租权。如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因出租房屋产权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并保证在本合同期内乙

方的承租权不受影响。同时,乙方保证在承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租期和交房

第一条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陆 年,即自2013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 交房时间:由于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除公共部分外均为毛坯,甲方将给予乙方 60 天的装修期,故甲方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若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租赁期限按推迟的时间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三条 交房要求: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将出租房屋交给乙方,由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甲方需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乙方予以支持、配合,发生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出租人、承租人分别承担。

三、租金、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一条 租金标准及递增

1、租金:每月按人民币 23.00 元/平方米(大写: 贰拾叁 元/平方米)计算;月租金为人民币: ¥19,941.00 元(大写: 壹万玖仟玖佰肆拾壹元整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239,292.00 元(大写: 贰拾叁万玖仟贰佰玖拾贰元整 )。

2、递增: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前三年租金基础上按10%递增计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19,941.00元/月×1.1=21,935.10元/月(大写: 贰万壹仟玖佰叁拾伍元壹角整 ),年租金为:21,935.10元/月×12月=263,221.20元(大写: 贰拾陆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贰角整 );

3、车位租金:甲方配租乙方使用固定车位数为5个,暂按120.00元/月/个计租,乙方按月支付甲方车位租金 ¥600.00 元(大写: 陆佰元整 ),年车位租金为 ¥7,200.00 元(大写: 柒仟贰佰元整 )。车位租金将在租赁期满三年

时视市场行情作出调整。此后,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情况由合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条 租金交纳方式:

以”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从计租日起每三个月为一计租季度)交纳,首季租金¥ 59,823.00元(大写: 伍万玖仟捌佰贰拾叁元整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此后,乙方应于前一季度末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乙方季交租金按届时递增标准执行。租期内,由甲方根据乙方按期所交租金的银行进账单及时提供房租发票。 第三条 费用 1、合同保证金

乙方在交纳第一季房租同时,应向甲方交纳¥ 21,000.00 元(大写: 贰万壹仟元整 )作为合同保证金,待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且乙方未出现违约、欠款时,甲方在终止合同后三日内,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保证金本金。

2、 物业管理及其他 ⑴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

所租房屋及车库已由甲方委托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故在租期内:

①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所租房屋按每月 2.4 元/平方米(大写:贰元肆角 /平方米)计交物业管理费。月物业管理费为¥ 2,080.80 元(大写: 贰仟零捌拾元捌角整 ),年物业管理费合计为: ¥24,969.6 元(大写: 贰万肆仟玖佰陆拾玖元陆角整)。

②车位物业管理费

使用车位则按每月 50 元/车位(大写:伍拾元 /车位)计交物业管理费。月车位管理费为¥250.00 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年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3,000 .00元(大写:叁仟元整);

③ 办公用房及车位物管费年合计为: ¥27,969.6 元(大写:贰万柒仟玖佰陆拾玖元陆角整)。

⑵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办公用房物管费与租金同期为季交,甲方向乙方代收(季度)物管费为 ¥6,242.4 元(大写:陆仟贰佰肆拾贰元肆角整);车位物管费于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由甲方按季代收,季收车位物管费为¥750.00 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

租期内,若因客观原因导致物业管理费用另有调整时,以调整后的费用标准计费。

⑶ 其他

租期内,乙方应按月足额交纳水、电、气及其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房屋装修

第一条 乙方的装修应遵循“保护房屋主体结构”的原则,装修前乙方应将装修方案书面报甲方审定同意。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并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修、装及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建筑垃圾乙方自行处理。

第二条 房屋装修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影响或破坏相邻单位或个人的办公、生产的良好秩序与环境。乙方与相邻单位或个人发生矛盾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因乙方的行为给相邻个人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房屋原有装修及附属设施应予妥善保留,若乙方不使用可拆卸部分,甲方可拆除、运走,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乙方需留用可拆卸部分,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确认备案。乙方造成房屋不可修复的损坏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在装修、使用过程中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规范,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装修竣工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含消防)备案、竣工资料及装修图纸一份,以便甲方存档备查。甲方对乙方所提交图纸应予行业保密。 第五条 乙方自行办理环保、卫生、消防、治安、工商、税务等相关经营手续并承担费用,并按规定自行负责所租面积内消防及治安问题。

第六条 乙方根据需要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安装、调整及维护租赁房屋的供水、供电、消防设施,因乙方原因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其他租户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