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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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发[200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进一步加快观念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的步伐,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我市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产权清晰、风险自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和生命力较强等特点,与国有、集体、外资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增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生力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深圳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沃土,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和各种经济形式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三至五年内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

二、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业

(三)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三高”农业和物流业、商贸业、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及旧城(村、工业区)改造,积极探索和推进在金融、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允许民营企业开展保税加工贸易业务和对外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业务。对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四)放宽企业准入条件。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用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

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以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进一步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准许企业名称直接冠“深圳市”,可不标明所属区名;实行与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一致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其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取消要求投资者提供暂住证明的做法。进一步放宽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和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条件,其经营方式、组织机构、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降低企业设立成本,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其股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证费用减半收取。工商部门应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检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三、努力支持民营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

(五)实施民营企业50强计划。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从2003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市民营企业50强,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50强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政府支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其认定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六)鼓励民营企业走园区经济道路。我市现有产业园区要制定规划,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入园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七)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重奖民营企业的品牌经营活动,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以及由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对参与我市对口扶持项目,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由市政府经济合作基金给予适当资助。

(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为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提供便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鼓励民营企业收购、重组上市公司。

(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逐步有序退出的过程中,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收购、兼并、承包、托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营、兴办股份制企业和组成企业集团的,取消地区和行业的限制。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十一)鼓励国内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总部类用地可享受政府优先安排和优惠支持,并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挂牌出让等方式解决。研发中心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补贴。

(十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