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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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2.7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8~3.0米。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1.8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

2、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5 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等。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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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装修标准

分类 基本装修 装修要求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中级装修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中高级装修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装修选用标准

类别 中央机关、省级机房间或部位 一般工作办公室 人员办公室 领导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会议室、接待室 其他用房 基本 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中级 基本 基本 基本 中级或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中高级或中级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 中高级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 关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中高级 10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第四十二条 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类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35 35 30 25 比例(%) 3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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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能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第五十一条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部位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门厅等 档案室、资料室等 照度标准值(lx) 300 200 第五十二条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构成,党政机关可根据各自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四条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建设应根据办公用房规模、办公业务的综合性以及建筑设备的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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