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塘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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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事前: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受理范围等事项 相关职责要求 事中:依法按照业务流程办理业务,解答相关业务咨询等 事后:资料归档。 监督电话 0755-25438317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向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深圳市人力资源局提出异议。 保留现状。 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和《罗湖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事权下放实施方案》(罗居委办[2011]2号)等文件精神,2012年已将就业登记业务办理权责下放至各街道。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审核意见

就业登记流程图

进入“就业登记企业申报系统”录入用人单位

员工信息及打印相关表格 提 交 材料 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 审核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在就业登记资料上加盖公章 现场告知用人单位未通过原因并退回资料 将就业登记资料退还用人单位

序号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实施主体 养犬证明办理 莲塘街道办事处 799 (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一)居民饲养犬只的许可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 3.独户居住; 4.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二)单位饲养犬只的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的单位,指定养犬人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2.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3.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烈性犬不在本行政许可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城管通〔2012〕127号)。 行政权责依据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 莲塘街道城管科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莲塘街道办事处一楼坳下菜市场对面城管科(犬只登记窗口) 0755-82113269 《深圳市养犬登记表》和《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此两种表格可在本机关委托的各街道办事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szlh.gov.cn/)上免费下载。申请人为独户居住的需辖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上签注;申请人申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上签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单位养犬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需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上签注。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1、为何饲养犬只办证流程(提供申请资料等)比人口上户还要麻烦? 受理前:向养犬人公布其所需准备的有效证件和资料; 受理中:依法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办理业务,解答养犬人相关业务咨询等; 受理后:向养犬人下发《受理回执》、深圳市养犬登记证(犬只ID卡)、犬牌,整理资料归档,并提醒养犬人按时带犬只做好疫苗注射工作。 相关职责要求 监督电话 0755-25729482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转移或下放为理想。理由:统一由宠物医院进行审阅、收取资料、登记、上牌等操作,大量减少了养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犬人的来回办理次数,并切实达到“一站式”办证服务的工作理念。犬只许可案件卷宗由街道城管科负责平日监管;定期配合、协助区城管局对其进行抽检。 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