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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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甬建市[2002]43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2.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

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2002〕43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建管处、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前期办、城投公司、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设市场运作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 1 / 3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

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试行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可采用本办法;2002年12月1日后发布招标信息的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实施。

2、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建设市场处。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2 / 3

第三条 工程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

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宁波市工程担保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工程担保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条 宁波市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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