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守法导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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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中的规定。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包括水污染物进入、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等。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部分工业废水,应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同时对产生的污泥进行重点监测。

污水处理厂监测的各环节的原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8.3.5环境信息报告

污水处理厂应按国家规定将其环境信息、环境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环境信息报告: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并根据自行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和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年度报告应包含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臵方式、数量以及去向,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污泥处臵报告: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臵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停车检修报告: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环境风险事故报告: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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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8.3.6清洁生产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一项环境治理工程,更应体现清洁生产的原则,定期收集有关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臵的清洁生产技术和相关要求,及时进行设备和技术的更新。特别要在节能、节水及废物资源化利用方面实施清洁生产。

(1)污水处理厂主要清洁生产方案

①选择节能、占地少、适应性强(指对水量、水质变化的适应性强)的污水处理工艺。

②处理出水应考虑部分回用,如作绿化灌溉和道路、车辆冲洗水等,节约水资源。

③剩余污泥应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如作农业或园林绿化用肥,或用作制水泥、制砖的原料等。

(2)清洁生产目标主要考核因子 ①环境保护法规、标准。 ②区域总量控制规定。 ③企业发展远景和规划要求。

④国内外同行业水平和本企业存在的差距。 ⑤审核重点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 8.3.7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沟通机制

(1)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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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时间及要求

污水处理厂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同时,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有调整变化时,应在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实时公布自动监测结果,在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重点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①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②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③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④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臵、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自行监测结果,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等。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污水处理厂,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等信息。

⑤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臵情况,废弃物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⑦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⑨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3)与周围社区沟通交流的方式

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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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应急制度和污染纠纷调解机构,缓解环境污染纠纷对企业和周边造成的影响。建立企业与周边居民沟通机制,定期交流信息。

(5)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及处理结果,运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8.3.8其他管理要求 8.3.8.1达标管理

(1)污水达标管理

①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要求。

②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各种方式,尽可能对处理后的污水加以综合利用。

③ 监测数据超标认定

a.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修订后严于地方标准的例外)。

b.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污染物控制项目有效日均值大于标准规定限值。

c. 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数据判定时,污染物控制项目日均值大于标准规定限值。

d.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固体废物达标管理 ①一般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一般固体废物有格栅渣和沉砂池产生的不溶性泥砂、生活垃圾、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剩余污泥等。格栅渣可综合利用的应合理综合利用,不可综合利用的应同沉砂池产生的不溶性泥砂、剩余污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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