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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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争取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包括配套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关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诊疗规范研究制定及临床诊疗技术开发、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等。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应当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建设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经费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自查,并逐级向省中医药局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省中医药局制定并依据《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考评细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中医药局对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行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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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并正式授予“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目标者,取消其省中医重点专科评选与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由省中医药局重新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中医重点专科;对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间内,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专科建设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至省中医药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局对在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和学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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