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考试题库-填空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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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 品牌 、服务的 供应商 和 采购代理机构 ,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9、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 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10、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1、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8、《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1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1、政府采购是指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 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 、 工程 、 服务 的行为。

2、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 财政预算资金 和 预算外资金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06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类为 200万元以上 ;货物类为 100万元以上 ;服务类为 50万元以上 。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公开透明 、 公平竞争 、 公正 、 诚实信用 。 5、政府采购的对象为 货物 、 工程 、 服务 。

6、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 采购人 、供应商 和 采购代理机构 等。

7、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 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8、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表示方式为: 询问 、 质疑 、 投诉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 或 行政诉讼 。

9、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对政府采购活动也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10、政府采购合同适用 合同 法;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 书面 形式。 1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 能力和 民事行为 能力。

12、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 书面 形式、 口头 形式、 其他 形式。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时合同成立。

13、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指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指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1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 姓名、名称的 变更或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 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5、委托合同是指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 的合同。

1、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5、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6、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8、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9、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10、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4、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5、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6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7、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19、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20、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1、评标活动遵守 公平 、 公正 、 科学 、 择优 的原则。

2、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一般情况下,政府采取公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 和组织评标 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 和有关专家 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 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 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 采购。

8、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9、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证明并加盖印章 ,否则投标无效。

2、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 1% 。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 至 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 至

30%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