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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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证明职工的缴存情况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 3.单位专管员代办的,另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件、单位出具代办证明、职工委托代办书。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职工的身份证信息与系统的身份证、姓名一致的,该住房公积金应归职工所有;

2.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汇缴清册记录与系统缴存记录一致的,可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权;

3.实际中确有身份证号相同的,另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直属管理局核实住房公积金归属权,备注职工的特殊信息;

4.鉴于该类业务的复杂性,直属管理局要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认真负责的核实缴存记录、单位证明或银行缴存清册等材料,多角度核实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权后方可变更,直属管理局应以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办理业务。

第三十条 职工手机号信息变更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另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件、单位出具代办证明、职工委托代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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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渠道 柜面或网厅。

第三十一条 单位缓缴 (一)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缓缴申请书;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3.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准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缓缴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本业务为直属管理局三级审批,业务处室二级审批,并由省局上报管委会审核,按管委会审批结果办理;

3.本业务最终由管委会审批办理,办结时限以管委会审批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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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个人错账调账

单位给职工缴存金额有误的,可申请错账调整。 (一) 办理要件 单位调账申请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第三十三条 个人多缴退缴

职工单位给职工多缴的,可以申请由个人账户退缴至单位暂存款后,再退暂存款至单位银行账户。

(一)办理要件 单位退缴申请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第三十四条 退单位暂存款

单位汇缴有误等需要退款的,应从单位暂存户按原渠道退回至单位银行账户。

(一)办理要件 单位退款申请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第三十五条 异地转移平台转入

职工申请将外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我省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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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的。

(一)办理要件 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向现缴存地申请,工作人员录入联系函,待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处理且资金实际转入省局账户后,进行异地转入补缴登记,将资金信息与补缴登记信息匹配入账,最后在异地接续平台办结。

(四)注意事项

1.职工需已在我局系统正常开户;

2.职工必须提供正确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名称、原缴存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异地转移平台转出

职工申请将我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外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由职工向转入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我局接收到通过异地接续平台转来的申请后,通过平台办理转出业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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