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2e68f92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a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发[2016]1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使用本市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国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政府 2 / 4

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中介组织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资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请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初审完结后初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和初审资料及结果。 3 / 4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位工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