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 4[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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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对今后地方各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将产生示范作用”。41 在后来的学术讨论中——部分受刘燕文案件的推动——田永案件被人频频提到,成为最著名的行政法案例之一。在法院系统内部,随着更多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审理田永案件——还有刘燕文案件——的海淀法院,多次接到“兄弟法院”的电话,咨询对案件的处理或者请求寄送判决书。42

在田永案件鼓舞下做出的行政判决中,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可能是案情最相似的,判决理由也最相近了。43 王长斌因在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虽补考通过,校方只给毕业证书而拒发学位证书。该案的主要争议是,夹带纸条是否属于考试作弊,“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校规是否合法。然而,该案也提出了程序问题。原告提出,学校并没有将此处分决定用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及时通知自己,使自己没有申辩的机会。被告则辩称,学校虽然在处分决定适用程序上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处分决定的实质内容。武汉市两级法院均判决原告胜诉。2001年,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没有及时将处分决定告知王长斌,忽视和剥夺了他的申辩权利,这种程序不合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处分。武汉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这一立场。

三 刘燕文案件中的激烈争辩

在田永案件激起的浪花中,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无疑是最激越的一个。如果说在田永案件的判决书中法官写下那段话,可能不是特别清楚它的份量,那么,在刘燕文案件中正当程序问题被鲜明地提出来了,并成了法庭内外的一个辩论主题。44 本文作者(当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曾经代理刘燕文参加诉讼,一定意义上是那场辩论的当事人之一。我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使正当程

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田永案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42

何海波访谈。又见Thomas Kellogg, “?Courageous Explorers?? Education Litigation and Judicial Innovation in China”, 20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 141 (2007). 43

《苦读四年拿不到学位证将母校告上法庭》,《武汉晨报》2001年11月26日;《考试作弊不给学位 违法!首例学生状告高校不发证书案原告胜诉》,《江南时报》2002年5月3日。 44

有关该案的讨论,可以参见李富成主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年,“刘燕文诉北大案”;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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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这一主题在那场辩论中更加突出,同时也激发了我本人对正当程序问题的持续关注。在本文中,我尽可能以一个旁观者的立场来叙述那场争论。

刘燕文是北京大学无线电专业的博士生。他的博士论文经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通过,系学术委员会通过,却被来自全校各专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几经周折后,刘燕文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得立案。与前面讨论的田永案件不同,刘燕文案件涉及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一个高度技术性的作业,法院根本无法(也不适合)从实体上审查刘燕文的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准。于是争议焦点落到了博士学位评定的程序上。虽然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具体规定博士学位的评定程序,原告方主张评定过程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特别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既没有听取刘燕文的答辩或申辩,也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甚至没有把决定正式通知刘燕文本人,其决定是不合法的。45

原告刘燕文本人在辩论中强调他的论文达到了博士水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批准是由于个别委员恶意报复。作为一个没有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刘燕文自然不知道“正当程序”这个概念。然而,当讲述到他遭遇的种种不公,他愤激的言辞中溢满了最朴素的正当程序诉求:

“所有这些给我的感觉是:在他们眼里,毁掉一个辛辛苦苦二十几年的学子,就如同碾死一只蚂蚁……你枪毙一个人总得告诉他理由,让他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 46

原告代理人之一何兵略带煽情地说道:

“我们要和被告争辩的问题不是被告决定的本身,而是被告决定的过程。我们向被告所要求不仅仅是原告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我们向被告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就是:当我们的命运被决定的时候,请给我们一个正当的程序。”47

原告的另一位代理人何海波在6000多字的代理词中用4000字的篇幅阐述了

除了上面的理由,原告方还提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中,3位委员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是不合适的,没有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依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要求,委员会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不足以否决答辩委员会的结论。 46

刘燕文的法庭陈述,1999年11月12日。 47

李富成主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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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代理词分析指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对全校各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实质审查,现有的评审机制不能保障学位评定的公正,完全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作为补救机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的结论之前,应当给刘燕文一个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否决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代理词强调,“尽管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这样做,但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这样做!”代理词最后呼吁法官“循着田永案件判决的精神,以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去审视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

“尊敬的法官们,……我盼望您们在判决书中写下这样的字句:?被告北京大学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没有给刘燕文申辩的机会,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样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本案判决能够再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而中国行政法官的形象也将光辉闪耀。”48 经过两次庭审,海淀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的决定违法,并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重新评定。法官在口头阐述判决理由时,并没有提到正当程序原则。但法官在送达判决书前,还有时间斟酌其判决的理由。

有一个事件不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思维,但与我们的论题显然密切相关。在刘燕文案件一审口头宣判后、判决书制作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内曾专门举行了一次“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的学术讨论会。刘燕文案件的主审法官饶亚东女士和该案的书记员石红心(后来北大法学院的行政法博士),应邀旁听了讨论会。在会上,正当程序原则引起了争论,贺卫方教授、强世功博士等几位学者对法院运用正当程序原则表示了希望和支持。讨论会结束后,强世功博士还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BBS上发文,再次呼吁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入正当程序:

“我们在等待,我们在等待。我们等待的不仅仅是一个决定某个人命运的判决书,我们更是等待在这个判决书里,我们法官和我们的法律对待事物的态度。……我希望,在我们这个案件的判决书里,写上两个东西:根据

李富成主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93页;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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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依照法律的正当程序。”

虽然在那次讨论会以及此后的法律BBS上也不乏异议,但在议论纷纷的法律广场上,主张和赞成正当程序原则的声音明显占据上风。如果说法官一开始在心理上就对刘燕文的境遇抱有同情,对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持有批评,而使他们对正当程序原则有一种情理上的认同,那么,当他们听了法律学者的意见后,他们相信正当程序原则将会被法律界所接受,从而对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有一种情势上的把握。再加上前面所述的种种因素,正当程序原则终于在本案中铿然出场。

几天后,判决书下发。在概括原被告双方有关正当程序的辩论意见后,法院阐述道:

“校学位委员会作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涉及到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学位申请者的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50

看得出来,判决书基本接受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说明否定理由这一点上有保留)。这段话在文字上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田永案件一审判决的相关文字,但表达更明晰。尽管法院没有明确地说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处理,也没有更多的分析论证,但显而易见的是,法官开始有意识地把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判决。从田永案件与刘燕文案件,案件类型相似,审理法院相同,判决措辞相近;然而,从法官几乎无意识地写下的一句话,到有意识地运用正当程序,法律的发展又迈出了一小步。

刘燕文案件的意义还在于它判决前后所受到的高度关注。刘燕文案件的两次庭审,分别有多家媒体记者在内的数百人旁听。一审判决后,刘燕文案件立刻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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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希望的判决书》,北大法律信息网BBS,1999年12月22日。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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