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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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销毁场

5.2.3.1 销毁场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地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平坦、无裂缝,无树木杂草,且为单独场地。 5.2.3.2 销毁场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炸毁场的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在有天然屏障可以适当减少); b)烧毁场的直径应不小于100m; c)销毁场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

5.2.3.3 销毁场应布置在生产区外的安全地带,一次最大销毁量和与销毁场外建筑物距离应符合表1 的规定。

5.2.3.4 销毁场内应设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应不小于50m。

5.2.3.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掩体、点火件和起爆件暂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5m。无天然屏障时,边缘周围宜设高度不小于3m的防护土堤。

5.2.3.6 销毁场应设明显标志、联络信号、通讯设施,安全距离以外设警戒线,警戒半径不小于500米。

5.2.3.7 通往销毁场应修专用道路,路面应平坦。

5.2.3.8 废引信、起爆药、导爆索、投掷弹、炮弹、航弹的炸毁或废火工品、引信、枪弹的烧毁应在深度和直径不小于1m(火工品烧毁3m,炮弹炸毁2m)的坑内进行。 5.2.4 销毁方法 5.2.4.1 烧毁法

烧毁法适用于各种废火药、炸药、不带壳体的小药柱;少量经钝化处理的起爆药、击发药及装药量小于35g的引信、火帽、底火、枪弹及确认经燃烧不引起爆炸的其它弹药。应符合收下要求: a)烧毁应在下风方向点火;

b)点火前应放足烧毁所用的引火物,严禁在烧毁过程中添加物料; c)不准将火药、炸药、引信、火工品混烧;

d)一般不宜在同一场地连续烧毁,必要时应等地面冷却到常温时方可进行再次烧毁;

e)多条铺设烧毁时,宜采用电点火具点火;

f)烧毁时应将引火物或导火索铺设好,不准弯曲;

g)导火索使用前应检查,导火索不得折伤、变形、受潮、发霉、变质和沾有油污,燃速在0.008m/s-0.01m/s。导火索的长度应大于导火索燃速与销毁员从作业点步行撤回掩体所用时间乘积的二倍,最短不少于1m,严禁用速燃导火索。

5.2.4.1.1 废火药烧毁

5.2.4.1.1.1 废火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

5.2.4.1.1.2 废火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

5.2.4.1.1.3 废火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应按表4规定执行,铺设长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 表4 废火药、炸药烧毁铺设要求 序号 销毁物品名称 铺设厚度cm 铺设宽度cm 梯恩梯、黑索今、混合炸药、硝铵炸药、1 2 30 含水10%-15%硝化棉、火药 2 单基、双基、三基药 10 150 3 双基片状药 5 100 4 大型药柱 (单件销毁) 5.2.4.1.2 废炸药烧毁 5.2.4.1.2.1 废炸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

5.2.4.1.2.2 废炸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

5.2.4.1.2.3 废炸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按表4规定执行,铺设长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应不小于5m。 5.2.4.1.3 废火工品(含索类火工品)烧毁

5.2.4.1.3.1 废火工品、起爆药及击发药若采用烧毁法销毁时,宜采用焚烧炉,或专用烧毁设备,每次最大销毁量不超过1kg。并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2.4.1.3.2 废起爆药、击发药烧毁前,应与机油按2:1比例,在容器中经24h钝化处理。

5.2.4.1.4 废枪弹烧毁

废枪弹采用烧毁法销毁时,除执行5.2.4.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放在专用铁桶(四周钻有小于弹径的孔并加盖)中,并置于深度和直径不小于1m的坑内进行烧毁,也可在此坑内直接销毁。 b)一次销毁量不应超过1000发。 5.2.4.2 炸毁法

炸毁法适用于无法拆分处理的废引信、导爆索、投掷弹、航弹及其它弹类。应符合以下要求:

a)炸毁时均要挖坑,坑深不小于1m,将弹摆放成塔型, 上边放足够量的起爆药,四周填土固定;

b)炸毁法可用电雷管起爆(以电雷管为起爆源)和火雷管起爆(以火雷管和导火索、导爆索为起爆源);

c)以电雷管起爆的炸毁场地不准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d)起爆导线不准破损,裸露接头不应与潮湿物体接触,否则禁止连接; e)电雷管直爆前,应在有防护情况下,进行100%的检测,其电阻应符合产品合格证规定值,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连接备用;

f)用于多堆爆炸物销毁作业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电雷管电阻值差不大于0.3Ω,镍铬桥丝电雷管电阻值差不大于0.8Ω,并应有备用起爆装置;

g)起爆前应先将雷管脚线与起爆导线联接,再放入直爆药柱(包)中固定; h)起爆导线和雷管脚线连接,两线接点应错开10cm,并且用绝缘胶布分别缠绕,保证牢固,绝缘良好;

i)起爆导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先检查全线路电阻值,其电阻值实际计算值应相符(允许误差±5%),在操作人员撤离现场前,起爆线路必须处于短路状态;j)雷管串联的数量,不应超过起爆器的额定负荷;

k)炸毁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起爆器,网络的导通应合格。起爆器应直接由起爆者随身携带;

l)电雷管起爆发生瞎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起爆网络短路;火雷管起爆时发生瞎火,必须停留30min后并确认不爆炸时,方可取下导火索和雷管; m)销毁器具应是专用的,性能良好并符合规定。 5.2.4.2.1 废引信、火工品、导爆索炸毁

5.2.4.2.1.1 废引信、火工品、导爆索宜采用炸毁法销毁,若设有专用销毁塔,应在塔内销毁,并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2.4.2.1.2 废引信、火工品、导爆索炸毁应按5.2.3.8条执行,每次最大销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废火工品、废引信不准超过1kg(TNT当量); b)废导爆索不应超过1000m。 5.2.4.2.2 废弹炸毁

5.2.4.2.2.1 废弹应采用炸毁法销毁,销毁量与最小安全距离应按表2规定执行。

5.2.4.2.2.2 炸毁各种废弹引爆药量应按表3规定执行。

5.2.4.2.2.3 废弹的摆放可根据品种、数量、口径,采用立式、辐射式、塔式等方式装坑,并应在易起爆中央部位放引爆药,四周填土固定。

5.2.4.2.2.4 废炮弹战斗部(废榴弹、迫弹、破甲弹、穿甲弹、碎甲弹、火箭弹、航弹、特种弹)销毁过程中除应按5.2.4.2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多坑炸毁时,坑与坑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b)废弹的种类、口径比较单一,且数量较少时,宜采用立式装坑,反之,应采用辐射式装坑。

5.2.4.2.2.5 废投掷弹(废手榴弹、枪榴弹等)销毁,除应按5.2.4.2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柄与弹体分离后分别进行销毁;

b)应按5.2.3.8条规定进行,多坑炸毁,其坑间距不应小于25m;

c)投掷弹与榴弹一起炸毁时,宜将榴弹置于上层,投掷弹弹头对弹头呈塔型码在底层进行。

5.2.4.2.2.6 废航弹、废水雷、废导弹、废鱼雷战斗部的炸毁应按5.2.4.2条执行,若在水中销毁则应按水中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3 化学分解法

化学分解法销毁适用于少量废火药、废炸药、废起爆药、废击发药。销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废火药、废炸药、废起爆药、废击发药的化学分解销毁,可参照附录A(参考件),选择适当的销毁液进行;

b)销毁液的投入量,应保持所销毁的废药完全被溶解; c)在投料过程中,应将少量废药投放到适量销毁液中;

d)在化学分解销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反应速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 5.3 废弹贮存

5.3.1 废弹药应在专用库房存放,并符合《安全规范》中对危险品存放的要求。处理拆分的废弹药应按表5规定分组存放。

表5 同类分组存放规定 序号 类别 组别 品种 含水不少于25%的硝化纤维素 1 发射药、推进剂、发射药包、发射药管、火箭发动机、可燃或半火药1 2 可燃药筒 类 黑火药及其制品、黑火药包、黑火药发射药管、导火索 3 黑索今及其混合炸药、奥克托今、、特屈儿、泰安炸药及其药柱炸药2 4 (块) 类 3 弹药类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胶质炸药 梯恩梯、梯萘、铵梯炸药、地恩梯、二硝基萘、硝基胍及其药柱 苦味酸 枪弹 榴弹、迫弹、火箭弹、战术导弹 穿甲弹、破甲弹、碎甲弹、反坦克导弹 手榴弹、爆破筒、地雷 航空炸弹 特种手榴弹、特种炮弹(燃烧、照明、发烟)、特种航弹(燃烧、照明、标志、烟幕、照明航弹)、信号弹、烟火药制品 装填黄磷的手榴弹、炮弹、航弹 火工品(火帽、底火、雷管、拉火管、曳光弹、电爆管、传火具、点火具) 扩(传)爆管、导爆索 引信、发火件 雷汞、击发药、拉火药 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四氮烯、针刺药 二硝基重酚氮 三硝基间苯二酚 氧化钠 信号剂、照明剂、燃烧剂、曳光剂等(应按品种光色不同分间存放) 硝酸铵、硝酸钾、氯酸钾、硝酸锶、硝酸钡、硝酸钠、过氧化钡、高氯酸铵等氧化剂 4 5 火工品类 16 17 18 19 20 起爆21 药与22 氧化剂类 23 24 15 注:①当废品量较大时应按《安全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②同库存放的同类不同组的品种之间应用隔墙分开。 ③生产区、靶场区当废弹药量较小时,可将不同类的危险品放在同一个库房内,但不同品种间应用隔墙隔开。 ④第五类所列的废品库应设在生产区。 5.3.2 废弹药入库应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安全部门人员了解其安全状态,检验部门人员少量地进行抽验,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入库。

5.3.3 各类废弹药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存量较少且受条件限制时,可以同类分组存放,但应符合表5的规定。

5.3.4 严禁在废弹药库内进行加工作业。

5.3.5 处理后的废弹药经技术、安全、检验部门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3.6 处理前废弹药与处理后废弹药严禁同库混放。处理后废弹药及另部件应分别单独存放,不得混存。

5.3.7 废弹药库及处理后的废弹药库负责人每半个月进行一次贮存条件检查,条件不符合要求时,立即采取措施。库内应挂简明的废弹药名称、收、发贮存标牌。

5.3.8 在暴雨、雷电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不准废弹药出库、入库。 5.4 废弹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