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300 航空器材包装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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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可修件的包装

1. 目的

提供有关可修件的包装规定。本规范要求可修件单个包装,且运输容器应能重复使用。

2. 标准的适用

可修件是指从飞机上拆下的器材,并能经济地恢复到完全可用的状态。列入零备件推荐清单(RSPL),并附有翻修手册(OHM)的可修件或列入零备件维修手册(CMM),并有相应的车间可修清单(“T”file)的可修件,应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向航空公司发运。特别说明此项规定是由于需要在运输、搬运、存储过程中对可修件加以保护,直到安装使用该可修件和重复该件的使用周期。

为满足本规范之目的,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容器分为: I类 可重复使用次数最小为100个来回程 II类 可重复使用次数最小为10个来回程 III类 可重复使用次数最小为1个来回程 上述分类依本规范中制造容器的材料和记述的试验而确定。

若不能在一个运输容器中单个包装一个次要可修件时(由于尺寸小,构造小等原因),允许把它们包装在单元容器中,然后合并到运输包装容器里发运(参见第三章)。 单独包装在单个容器里的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或多个集合包装发运。

考虑到包装、运输、搬运和存储的特殊要求,有关附件的各种情况应由制造商提供,因为他们对其产品的了解更多。这些资料应先于向客户发运前就让客户有足够的了解,以便客户有条不紊地作好具体计划和财务计划。资料应包括防振、防磁场、危险品分类和防静电等。 一些零备件可能需要本规范没有指明的额外保护措施。本规范不对在本文件范围外使用额外保护措施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

制造商应印发和提供尺寸(长、宽、高或出于特殊零件构造的需要,提供详细外观图以表明所有的外部尺寸)和毛重以及本规范1.5中规定的相应资料。 除非客户要求使用I类包装容器,依本规范定义的可修件,供应商可采用II类包装容器发运。

供应商收到的I、II类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容器,该容器内的设备将安装于尚未交付的飞机,应保存容器并将其返回容器所有人。当所有人身份无法辨明时,容器应当送至原制造商。 供应商接收航空公司用I、II类包装容器发运到的可修件,应当用原容器向航空公司返回器材,除非该容器被证明不再适用于零备件的保护。在此种情况下,出于该零备件的运输需要,应当更换包装容器。

3. 特殊包装规定

保质期和存储说明 元件或附件制造商必须制定有关其产品保质期和存储的说明,并告之客户。某些器材存储

时若暴露于液体、水蒸气、化学气体之中会产生异常变质、腐蚀或化学反应,则必须用气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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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包装或采用经处理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包装,这种材料和其接触的任何气体都不会产生副作用。每个单元包装的标记必须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磁场 能产生磁场的组件或附件必须采用防护屏蔽材料包装或使用屏蔽材料正确隔离,以防止磁

场对相邻项目或器械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当一个零件可能受磁场损坏时,包装容器必须提供必要的屏蔽以阻止外来的磁场源。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的设备

易受静电损伤的零件必须依本规范第六章的规定包装、标记或挂签并搬运。 危险品

零件、器材和材料在相应的危险品管理文件中已被注明会对健康、安全、财产造成很大威

胁时,必须依本规范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包装。 易碎品

正常运输途中的撞击或振动会对零备件产生损伤时,制造商必须提供有关易碎特征的材料。它包括损伤边界线或推荐的堆码极限以及既定坠落高度的加速度。

含有流体的零备件

当诸如航空油料(喷气燃料)或液压液等流体存在于航空零备件中时,包装容器和/或包装材料必须能够在零备件发生渗漏时防止流出物外泄。永久性附于包装容器或打算重复使用的缓冲材料必须不能吸收流体。

若流体仅在零备件从飞机上拆下后才灌充时,可用件的包装必须提供不可用时的流体填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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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的包装

1. 目的

为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提供包装规定。此类包装不要求如第二章那样可重复使用。

2. 标准的适用

本规范第一章的所有规定适用于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的包装。

第二章第三段的特殊包装规定也适用于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

为了确定单个包装中零备件的数量,将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分为A、B两类。若一零备件在下面没有直接涉及,则其分类由其性质和计划用途决定。

A类材料

砂轮(直径3’’或稍大)

轴承及/或更高一级组件含有的轴承 圆切面密封圈、密封圈及垫片 放射性附件 磁性附件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附件 灵敏、精密、易碎附件

消毒装置、氧气面罩、头戴式耳机、耳塞 必须包装在一个单元包里的配套器械 有保质期规定的软管

碳密封

内置发动机零件(ATA规范100第72类),即通常分配给车间库房,并利用航空公司设施进行修理(发动机吊架不包括在此类中)。

内置刹车总成零件(ATA规范100第32-40类) 不能弯曲或盘绕的电缆

B类

组合的非精密零备件 原料及大批量零件

汽车工程师协会标准(SAE),空军、海军航空标准(AN),军标(MS),国家航空航天标准(NAS),航空器总标准(AGS)和陆海军统一标准(JAN)的标准件 低价件

纸制品

食品及日用补给品

带有堵头保护的组合软管和弹性管 上述分类描述清单只是提供一个指南,并不限制扩大或缩小范围,以便使用合适的标准惯例。

所有A类器材(消耗件及次要可修件)必须采用III类运输包装容器单个包装,除非本章中有相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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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B类消耗件可以多个包装在一起。

当适合时,A类器材及次要可修件可以先用单元包装单个包装,然后合并到更大的III类运输包装容器里。只有单元包装容器中的零备件在通常的现场存储和搬运作业中不需要额外的包装措施来防止损坏时,才可接受。 当单元包装容器用于次要可修件时,而该类零备件通常需要向现场基地以外的最终使用人再次运送,此单元包装必须能作为运输包装容器,而不须另加包装。

如果库房向最终使用人的一次标准发料数量总是大于一,可以采用实际的标准发料数量作为一个包装单元。

标准包装数量必须在考虑航空公司的一次发料数量、器材搬运、储存设施采购习惯和运输限制等基础上决定。

此类信息在价目表中发布,并置于适用的有关项目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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