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质、数量以及包装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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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提供的商品要有代表性。应在大批货物中选择中等的实物作为样品,避免由于样品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致,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②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

③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

④要留有一定余地,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 [注意]

?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

(2)凭买方样品成交(BUYER‘S SAMPLE)(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成交(COUNTER SAMPLE)。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实际上,对等样品改变了交易的性质,即由凭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使卖方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注意]

?卖方要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或“回

样”(Return Sample )

?对工业产权问题做出规定

凭样品成交需注意的问题

①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②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③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相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

[案例] 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二)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1、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这种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 [注意]

?凭规格买卖的技巧: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

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

?例: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

(max)7%

[案例]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X 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分析指导]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

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因为极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2 、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例] 冻带骨兔(去皮、去头、去爪、去内脏) 特级 每只净重 ≥1500克 大级 每只净重 ≥1000克 中级 每只净重 ≥600克 小级 每只净重 ≥400克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注意]

?卖方应按规定等级交货,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指导]根据《UCP600》第500号出版物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由此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UCP600》的规定相悖,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规定不符向卖方要挟,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籍以拒收或索赔。所在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 3 、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等级予以标准化并以一定的文件表示出来。有些商品,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这种用商品的标准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标准买卖”。 [注意]

?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案例]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

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依据。

[分析指导]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和”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两种标准表示其品质. (1)FAQ(良好平均品质),俗称“大路货”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 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适用于农副产品。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①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②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我们所说的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例:中国桐油 良好平均品质 游离脂肪不超过4%

(2)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这种标准含义不清,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很少使用,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 4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这类产品,通常以说明书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以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 、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人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6 、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如“四川榨菜”,“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