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知识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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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的,还应证明受雇人在船舶适航方面也做到了谨慎处理。否则,承运人要对他么的过错承担责任。

英国权威性的判例表明,承运人谨慎处理时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这一义务,应对第三人履行这一义务时造成的损失负责。 5·船舶适航的举证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以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有承运人承担。当货方以承运人违反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义务为由提出货物灭失或损坏索赔时,货方通常应证明船舶不适航,并因此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在此情况下,便可推定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承运人想提出免责,应提出证据,证明其在船舶开航当时或开航前已谨慎处理或仍未发现潜在缺陷。

在实践中,承运人往往抗辩船舶已按规定通过检验,所有的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间内,据此证明其已做到了谨慎处理。但在实践中,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说是对自己做到了谨慎处理,在案件的基本事实不能推导出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了初步证据。从这个角度讲,是否做到谨慎处理,是一个事实问题。 6·违反适航义务的法律后果。

海牙规则下的适航义务是否为先决义务,即若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则不能主张免责事由,而且不论货损与适航义务的违反有无因果关系。对此,各国看法不一,从适航举证的论述来看,我国学者似乎与英国相同,都持有否定态度。英国主张,货物毁坏灭失必须与不适航具有直接因果联系,船东才对损失负责。 在不适航与相关的免责事由共同造成货损的情况下,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享受单位免责限制。依维斯比规则,承运人除了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货损外,在其他情况下都可享受。

因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而招致的共同海损,承运人能否要求各收货方分摊,英国持有否定态度。相反的观点认为,应将海损的结果与原因区分开来。我国海商法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进行抗辩,

汉堡规则,对船舶适航没有明确的规定,当承运人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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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增加。由于该规则取消了管船过失免责,实际上要求承运人不仅在开船时,而且在整个航次期间都要适航,或恢复适航。从法律讲,规定船舶适航的意义在于明确承运人对不适航引起的货损货差或迟延责任,过失有种种表现,履行适航义务方面的过失也是其中的一种。汉堡规则实行的也是谨慎处理保证适航的做法,因为其规定的过失,并不是绝对的过失,而是承运人及其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没有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Ⅱ、管理货物(In the management of cargo)(专题论述)

有关管理货物的若干法律问题

历年相关试题:

1.(95年,回答问题,10分)《海牙规则》中“管货”的规定如何解释? 2.(2001年,任选题,25分)论述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一)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

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此即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二) 货物的装载(Load)、搬移(Handle)、积载(Stow)、运输(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卸载(Discharge)这七个承运人管理货物(In the management of cargo)的环节,一般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包括货物从装船到卸船的整个过程。承运人在从装船开始、运输途中,直至卸货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做到谨慎或妥善(Properly and Carefully),而不拘泥于对某一字的解释。

(三) 确定承运人管理货物义务的关键是“妥善”和“谨慎”两个词。

a. “妥善而谨慎”一词出自英美法。英美判例曾经对此做过许多解释。虽

然各种解释之间有分歧,但都比较一致地认为“妥善”(Properly),通常是指技术上的要求,是指技术水平或操作设备与程序。它要求承运人根据装运的货物和运输实践等具体情况,采用一套适合货物运输地合理、良好系统和安全管货程序;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在管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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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为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承运人在装货前必须详细了解货物所需的特别注意事项,从托运人处取得有关处置货物的书面资料和指示,了解过去的做法,使用现代化的手段和最新的作法。“谨慎”(Carefully)通常指态度和责任心上的要求。它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尽必要的注意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诚实勤勉且具有经验的运输商的身份行事,在管货的各个环节中,发挥作为一名能胜任海上货物运输的人可预期表现出来的谨慎态度,运用通常的合理注意力和技术素质,及时发现和合理解决特定航次、特定物种的各个运输环节的问题。承运人应有的谨慎标准有别于一般习惯的做法,因此,仅仅主张按习惯做法运送货物是无法抗辩货物的损害索赔。 b. 根据我国法理,“妥善而谨慎”应解释为承运人在管货上应尽到应有的注

意,不得犯有任何过失。这在管货方面,确定了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事实上,在认定承运人是否犯有管货过失时,要综合各种情况来加以判断。

(四)与适航方面的“谨慎处理”相比,“妥善和谨慎”属于较为严格的要求,

管货义务是严格但非绝对的义务。尽管承运人必须证明损失的原因,从而承运人责任接近于保险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要以尽善尽美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和“适货”义务,虽然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

了把货物从装货港安全地运到目的港。但是,两者毕竟有着不同的内容。

首先,“管货”的对象是货物,“适货”的对象是货舱,即所有的载货

处所应能适于安全地收受、运载、或保管货物;

其次,承运人只有去履行了“适货”义务后,才能有效地履行“管货”

义务,如果货舱条件不适合所装的货物,就没有管货的基础。

最后,履行“适货义务”是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而承运人的“管货义务”贯穿于货物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到在目的港卸船而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过程;即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存在于从装船开始一直到卸船为止的整个期间而不限于船舶在装货港的停留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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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承运人的管理义务分为7个环节,基本上涵盖了整个运输过程,但不意味着这7个方面存在时间顺序上的先后,例如,当货物卸到岸上的仓库时的仍然必须加以保管,而且,管货义务依据客观情况会转换为其他义务,如合理绕航,出售货物等。

Ⅲ、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非重点) 绕航相关知识点:

绕航(Deviation)是地理上的概念,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驶离了正常航线,即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Unlawful deviation),没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行为,是不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一般都是为了承运人/船方的单方利益和方便。

合理绕航(Reasonable deviation),英国大法官Greer指出,所谓合理绕航,不论为船舶、货主或双方的利益,只要具有通常的判断力的货主,对于绕航不会提出任何反对情况者,即足为正当。合理绕航应是合理货主不会提出任何反对的绕航。 《海牙规则》对绕航的规定:“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任何合理绕航,都不得认为是对本规则或运输合同的破坏或违反。承运人对由此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维斯比规则》未对其修改。 《海商法》对绕航的规定,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得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二)、承运人的权利

Ⅰ、运费请求权;(预付运费、到付运费) Ⅱ、留置权;(专题论述)

船东的留置权

1)《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关于法定留置权的概念,债权人只能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合同相对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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