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知识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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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③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

④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 ⑤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光船租船的租期一般都比较长,国际上办理光船租船业务时,通常附有某项财政优惠条件(with a financial flavor),最常见的是“购买选择权租赁条件”(leasing with option to purchase)即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时,享有购买该船舶的选择权(the option to purchase the vessel at the end of the leasing period)。

4、包运租船

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COA),这种租船方式所签订的合同称为“包运租船合同”,或称“运量合同”(quantity contract, volume contract),又称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大批量散货运输,具有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出租人有权安排适当的船舶承运每一批货物,有利于其承揽更多的货源。相应的,在合同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航次期租船(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TCT),又称日租租船(daily charter),它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

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非重点) ①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 ②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

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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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使船舶适航(Make the ship seaworthy)(专题论述)

有关适航若干法律问题 历年相关试题:

1(95年15分)论适航(从国际公约,国内法,租船合同及学说著作方面详尽论述)

2(97年,任选题,15分)从海上保险角度论述适航 3(2000年,任选题,10分)论适航 4(2002年,问答问题,5分)适航

船舶适航涵义广泛地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表示适合于海上航行,但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例如人命安全,保险,油污,船舶抵押等,对适航又有不同的要求。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说的船舶适航,仅仅针对货物运输而言,它是指载货船舶在各个方面能抵御预定航次的通常的和合理预见的风险,适于转载约定的货物并将其妥善安全的运至目的地港,完成预定航次的运输任务。

关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出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收,载运和保管货物。在汉堡规则中,由于实行了过失责任制,对承运人适航义务以及管理货物的任务未作专门的规定,但事实上已经包括了这一内容,并且在汉堡规则下,适航义务并不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而是贯穿于整个航程当中。 1适航内容

船舶适航(seaworthy)是指船舶的一种状态,意味着船舶抵御风险的能力,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船舶适航,即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这重要就船舶的技术状态而言,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约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现的货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如果合同约定的航次中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超过通常的风险,则船舶必须具有抵御预见风险的能力。但是,她不要求船舶具有抵御航次中出现的异常的或者不能合理预见的能力。所以适航的内容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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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船舶适航除了狭义的船舶适航外,船舶还应满足下述其他两项要求。 第一,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1·配备船员妥善与否,应从船员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要求。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值班或作业的需要,在质量上,船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表现为具有满足相应的职能和责任级别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或评估而持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尤其是船长等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满足健康标准。

在配备燃料上,除了应正确计算航程与船舶耗油量外,还需要在考虑燃料的质量,航次中风流等情况后,确定一定的安全系数。这个安全系数所代表的数量的多少,完全是根实际情况而订的。

第二,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藏,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货,载运和保管货物。即通常所说的船舶适货。指货舱及其设备完全完善,满足该航次的运输。通常包括货舱清洁干燥,无味,无水沟和通风口畅通,等等。如果因为某一货物积栽不当,造成了对货物本身或其他货物的损失,那么也不能认为达到了适于并安全收受,运载,和保管货物的要求。同样构成不适航。 2.适航时间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时间为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航次开始之前和开航当时。

关于航次的开始之前和当时的含义,英国的权威性判例表明,承运人履行谨慎处理时船舶适航的义务是一项连续的义务,即承运人至少从船舶装货开始开航当时这一段时间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据此,开航前,主要是针对货物装船而言,货物从装船其就有可能遭遇海上风险,因此船舶在开始装货时,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货舱适货,船舶在装货过程中应当处于适合安全收受货物的状态,以抵御装货期间通常出现的或者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但是在开航前,并不要求满足与安全装货无关的其他适航要求。例如,在装货期间,燃料,物料尚未备足也是允许的。船舶在开航当时,一般理解为船舶起锚货解缆离泊时,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全面满足适航的各项要求,必须具备抵御海上一般风险的各种适航能力。 《海牙规则》规定的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一个连续期间,指货物开始装船到装货完毕直至最终开航的这段时间,而不仅仅限于装货开始和船舶开航的某一具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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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承运人在整个装货期间内都应履行相应的适航义务,直至船舶开航。一旦船舶开航,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就告终止。对于航行途中发生的不适航,承运人将不负违反适航义务的责任,船舶适航的某些措施已妥善的安排在海上实施,但在船舶没有实施这种措施就开航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不适航。但根据汉堡规则的精神,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3·适航程度

绝对适航,是最严重的适航责任,只要船舶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不适航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相对适航,承运人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适航方面做到了谨慎处理,如果船舶因潜在缺陷导致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事实上处于不适航的状态,货物因此受损,承运人仍然可以免除责任。这是海牙规则在船舶适航方面对承运人提出的主观要求,实质上是承运人在船舶适航方面的过失责任原则。海牙规则的适航仅指货物运输方面的适航,不涉及海上人命安全问题,且与救生衣不足或救生艇不适航无关。

谨慎处理,又称恪尽职责,适当注意,适当谨慎是美国哈特法中的概念,后为海牙规则所接受,它是指承运人在已知的或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通常可以采取的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谨慎处理表现为定时检查和保养。

适航义务是承运人单方面的义务,承运人不得要求货方检查确认船舶是否适航,从而试图从货方知道船舶不适航为由开脱责任。

潜在缺陷,是指一个合理谨慎的专业人员,以通常的办法和合理的注意而未能发现的船舶缺陷,是技术适职人员尽通常之谨慎而不能发现的缺陷。 4·对独立合同人的责任

所谓独立合同人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指与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另具有合同关系,为承运人完成使船舶适航工作的第三人,通常包括船舶修理人员,检验人员,罗经校正人员等。时常,某些船舶适航工作,承运人委托这些具有专门技能与知识的第三人完成,则对他们及其受雇人员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负责。

谨慎处理,不仅是对承运人本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承运人的辅助人员,包括受雇人,代理人及其他独立的订约方的要求。承运人仅做到自己谨慎处理是远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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