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知识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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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则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取按实际装运货物与错误申报货物运费差额的两倍作为货方对承运人的违约赔偿金。

货方应对由于不正确申报货物的名称或其数量、重量、尺码或内容而对船舶和〈或〉货物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担赔偿责任,而且货方应偿付承运人有关衡量货物的重量、尺码和核对货 物的一切费用。

8.装货、卸货和交货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比相反,货方都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如承运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无间断地提供和提取货物。货方对违反本款规定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坏,包 括滞期费应负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就开始卸货。如受货人不能及时将货物迅速从船边提取或拒绝提货,或发现元人认领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其它适当场所,而由货方负担全部风险和费用,承运人应认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责任。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货物的重量,需承运人特殊许可方能进行。滞留费和卸货的特别费用,应由受货人或收货人负担.

如果在一合理的时期内无人认领货物或者货物将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承运人可按其留置权自行予以变卖、抛弃或处置该货物而不负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和费用由货方承担。 9.驳船费

在装货港或卸货港内过港外的任何驳船费均由货方负担,

10.留置权

承运人得因未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任何其官货方应付的款额、无论何人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就因此项费用的开支且对货物以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商或处置货物。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抵偿应收款额和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回其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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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灭失或损坏通知.时效

除非在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接收货物的人的保管之前或当时,将灭失或损坏及其一般性质的通知,:用书面提交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明的情况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于交付货物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其收受时已经联合检验检查,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遇有任何实际的或预料会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和受货人应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12.赔偿金额

当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该赔偿金额应按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

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元,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如果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上述申报价值,其价值按申报价值,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申报价值,而且任何部分灭失或损坏均应按申报价值比例计算。

13.转运、换船、转口货物和转船

如有需要,承运人得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起也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

14.危险品、违禁品

〈1〉在事先未向承运人提出货物性质的书面通知,并按运输中可能适用的任何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在货物、集装箱或其它包装的外部加以标明之前,货方保证不交运具有危险性易燃性、放射性和〈或〉任何有害性质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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