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知识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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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意义

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专题论述) 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②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 ③包运合同 ④多式联运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水路运输,因经由通路的不同,可细分为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海上运输根据参与业务活动各方所属国籍和调整各方法律关系所适用法规的不同又可区分为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通常把国内沿海港口间的海上运输称为沿海运输,而将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外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称为远洋运输。 远洋运输(ocean shipping)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提供船舶,在本国港口与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或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与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按运送旅客或货物,并收取运费的运输。远洋运输又称为“国际航运(international shipping)”。所谓“第三国运输”,通常是指本国船舶在国际航线上完成的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的运输,即与本国进出口货载无关的运输。 1、 两大运输方式的区别 远洋运输船舶的营运方式及比较 一、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提单运输,是指船舶按照事先制订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

班轮运输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货载的零星、多样和运行的定期、定班。正是根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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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最明显的特点,通常又有两种对班轮运输进行分类的方法:

(1)、按定期、定班是否严格区分,班轮运输可分为严格的班轮和不严格的班轮。前者也称核心班轮,即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service schedule)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另一种是定线但不一定严格定期,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也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的,这就是所谓定线不严格定期的班轮运输。

(2)、按装卸、积载和运送货物的方法区分,班轮运输可分为传统的件杂货班轮运输(简称传统的班轮运输)和集装箱班轮运输(简称集装箱运输)。 班轮运输下的合同主要为件杂货运输合同,或称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承运人按预期公布的船期表,接受沿线靠港货主的货物托运申请,将分属于不同货主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集装于一船,依靠港顺序完成货物运输。 二、

租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概念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是相对于班轮运输,即定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运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具有“漂泊流浪”的特点。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 party)来安排的,故称为租船运输。概而言之,租船运输中,船舶就航的航线,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装货港、卸货港或中途停靠港停靠的港口都须根据货主的要求而定。通常由货主租用整船来运输自己的货物,而且根据承租人的不同要求,又可采取不同的租船方式。租船运输是一种既没有事先制订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且追随货源,按照货主对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组织货物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所以,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2、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租船运输的经营人既可能是将自有船舶用于租船运输的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将以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船形式租用的船舶用于租船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当前,国际上主要的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和包运租船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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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基本的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是具有运输承揽性质的航次租船。

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舶由作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船长管理,船舶的营运调度仍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仍归船舶所有人占有和支配。在这个意义上,航次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一样,都是以承揽货物运输为目的的船舶营运方式。

与航次租船不同,定期租船虽然也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长,船舶也由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表的船长管理,船舶所有人仍可通过船长行使占有权。但是,由于定期租船在租期内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调度,揽货订舱不再是船舶所有人的职责,因而定期租船是否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在国际航运界的认识上是存在分歧的。就是在承租人用定期租船承揽第三者的货载时,在国际上也有不少判例和仲裁案例认为:作为共同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这就是说,定期租船至少部分的体现了承揽运输的性质。

与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不同,光船租船是在租船期间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空船交给租船人使用,船长由承租人任命。这就意味着,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不但将对船舶的支配权转让给承租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占有权,也转让给承租人。因此,可以说光船租船是一种财产租赁。

1、航次租船

(1)航次租船的概念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trip charter)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 (2)航次租船的形式

航次租船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单航次租船( single trip charter) ②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

③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or continuous return voy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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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3)航次租船的特点

航次租船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

①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舶后,即可在卸货港等待提货;

②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

③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freight),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

④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 ⑤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的时间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2)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period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 3)光船租船 a.概念

光船租船(bare boat ,demise charter)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它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地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b.光船租船的特点

①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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