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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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

第三条 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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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 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 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第七条 行业质检机构在获得授权后检验检测能力有变化的,可以申请扩项。扩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评审、授权扩项。扩项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行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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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活动独立实施,保证检测检验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为委托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国家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烟草产品鉴别检验与仲裁性检验任务。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承担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及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与考试。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七)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测检验工作。

(八)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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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承担国家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卷烟产品市场质量监管的工作计划,承担卷烟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承担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检验任务。

(四)承担卷烟及其他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任务。 (五)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统一计划安排,在授权的范围内,承担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任务。

(六)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规定,承担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其他可接受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任务。

(七)承担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八)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开展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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