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faf1223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1b

.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市(州)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相关要求组织评审。符合申请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或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

.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制作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州)安全监管局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应首先按照行业评定细则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没有行业评定细则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

.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五)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机关)。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

.

第十五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自主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