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期末复习答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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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问题,难以完成某些需要巨大资金的项目,也不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

(3)混合型财政收支划分模。是指一国根据国情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并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对财政收支权予以适当划分的类型。混合型模式克服了集权型模式的过度集中和分权型模式的过度分散的缺陷并吸取了二者的优点,因此是一种相对科学合理的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4)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关于一国是否设立多级财政级次、设立几级财政级次以及如何设置各级财政级次的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了五级政府结构:①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③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④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⑤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

8.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教材p97-100,202-203)

答: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具体内容:(一)流转税的改革。改革目标是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形成有利有资源优化配置的税收分配机制,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促进专业合作化的精神,使总的税收负担基本维持原有水平。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二)所得税法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现公平竞争。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三)其他税种的改革。包括强化资源税,开征土地增值税;拟开征增值税;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统一开征房地产税和车船税,及下放屠宰税、筵席税。(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以税收征管法为依据,以计算机现代化为手段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申报、服务、稽核相互配合,科学、严密、实效的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具体内容有: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适应分税制的需要,组织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套税务机构;较为明确地划分各级政权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

意义:为加快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无论从其所涉及的范围还是变更的程度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

9.国债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

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又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10.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p104-109)

?答: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与途径,把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相关主

体所发生的支出行为。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与结构

(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即中央将原属于地方税收、因改革上划给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一定计算方法确定后,按来源地原则返还给地方政府。

(2)专项补助。专项补助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有条件的专项拨款,根据特定用途与地方的特定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

(3)过渡期转移支付。过渡期转移支付是我国在 1994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一种以均等化为基本目标、按照统一公式进行计算的转移支付形式。 (4)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三奖一补”转移支付 等。

税法部分

1.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p149-150)

答:直接税与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需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直接税以所得或财产为课税对象,税源比较固定,较易适用累进税率。由于税负不可转嫁,纳税人普遍感到负担重,抗拒心理较强,偷逃漏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税款损失不易控制。稽征程序较为复杂,征税成本较高,对整个税收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以及税务人员征管水平有更高要求。 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 课税对象更为广泛,其税基宽、税源稳定,税收收入可随经济的发展增加。由于税负可以转嫁,复旦人的负税感不强,征收时阻力较小,征收成本较低。具有累退性特点,一旦提高税率就容易使价格上涨,抑制需求,导致税收减少。

2.税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区别。(p153-160)

答:(1)奥托·梅耶的税收权力关系说。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 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时,也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 (2)阿尔伯特·亨泽尔的税收债务关系说 《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规定,“租税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租税债务而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碍该租税债务的成立”。 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3.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p161)

答: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传统观点,税收法定主义大致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对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否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这两部分囊括了税收立法和执法,而具体的税法实践又复杂多变,因此如何应用这些要求解决税法中的实际问题,才是税收法定主义真正面临的挑战。 主要内容:(1)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法定要求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议会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与课税要素法定直接联系着的是“议会保留原则”或称“法律保留原则”。 (2)课税要素明确。课税要素不仅要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歧义。 如果对税收要素的法律规定或太原则化或含混不清以至不明白确定,便会给行政机关创造以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解释的机会。(3)依法稽征。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在是否征纳税的问题上,税收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一样均无选择权,均必须严格按税法的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执行。

4.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p193-197) 答: 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的内涵

? 微观层面:在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征纳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依法纳税的权利;有要求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权利。纳税人在税收处罚中的权利:对违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和不合格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有权通过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救济。纳税人在税收救济中的权利,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宏观层面: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体现的权利。宏观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包括:(1)

享受公共服务权;(2)民主立法权;(3)民主监督权。 2.世界各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1)将纳税人权利写进法律。

?(2)建立专门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机构。 ?(3)帮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 (4)通过各种途径体现纳税人的权利。

? 倡导纳税人养活政府的观念。

? 通过向纳税人报告税款如何开支等形式来体现 纳税人的权利,澳大利亚、法国、德国、

瑞士、美国等都提出了“不乱花纳税人一分钱”的口号。 (5)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

3、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包括纳税人的财产权;纳税人的平等权;纳税人的生存权;纳税人的言论自由权;纳税人的结社权。

5.什么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p222)和一般纳税人?

答: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ⅹ征税率(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以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所谓一般纳税人,就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所谓一般纳税人,就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6.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处理。(p212)

答:混合销售行为

?在营业税领域,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