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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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环发[2005]24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附:《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2.23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按照人 1 / 3

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4〕13号),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工作(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并登记于一个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 2 / 3

记管理办公室”)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

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登记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设定的类别(附件1)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第七条 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登记类别1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