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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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 婚姻关系 侵权责任

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原告的婚姻未破裂,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四川省泸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1】

案例二: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2】

上述两个案例,虽然是个案,但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第三者故意侵害婚姻关系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文认为,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解决“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问题,还应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

一、第三者的界定

关于侵害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法律并没有明确其概念,参考目前学术界的各种定义,本文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持续、稳定地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他人夫妻感情恶化甚至破裂离婚的行为人。界定“第三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第三者”是否具有这些特征:

1、从主体看,“第三者”所侵犯的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婚姻关系。如果本身婚姻关系不合法(如非婚同居),法律不予保护,则不存在第三者介入的问题。如果婚姻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法律规定近亲结婚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同样不成立第三者的侵害行为。至于“第三者”是否已婚则对侵害行为成立没有影响。

2、从主观上看,“第三者”必须具有过错,即第三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却仍然要与之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有配偶者故意隐瞒有配偶的事实,骗取对方的感情而相互发生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与有配偶者发生性行为的人本身就是受害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认定其为“第三者”。而对于起初不知情,他人与配偶一方发生两性关系后才知道对方已婚身份,若主动断绝联系,亦不以第三者论处。对于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人没有故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目的,因此也不属于“第三者”行为。

3、从客观方面及因果关系看,“第三者”必须已经实施了破坏他人合法婚姻的积极行为,并且由于其行为导致合法婚姻破裂。消极的不作为或内心有破坏他人婚姻想法但没有积极行为的,不能成立第三者介入行为。行为与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早已经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并打算离婚,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不能认为离婚与第三者介入有因果关系,不能列入到“第三者介入行为”的范畴。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危害性

首先,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关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一旦感情发生危机,移情别恋,转眼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三者介入,过错方配偶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情、关心和爱护,还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

其次,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家庭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