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 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 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dfcb78b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f1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 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

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企业有关生产工艺、装置和总平面布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整改设计。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