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练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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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该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请问: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答:M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理由是: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因此而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所得的贷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贷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3、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

行办理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不能

4、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然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答: 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如果开证申请人破产了,无力兑付信用证,那银行就要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向信用证受益人兑付信用证中的承诺。

5、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试问:(1)外贸公司最迟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 (2)本批货物最多能交多少公吨,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答:1.交单日期可按L/C中规定条款期限交,没明确规定,可以在提单签发后21天内交单.但不能超过L/C有效期.题中最迟交单日可为7月25日. 2.关于第三十九条 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

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

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因此最多装1050公吨,最少装950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