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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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对A级烟花爆竹企业复核认定。

第十条省安全监管局对烟花爆竹企业分级结果进行统计,并于次年1月公告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和本省安全监管总体情况需要及特殊情况,适时对企业分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企业的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按照风险分级职责权限向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分级。

第十三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提高1个等级:

(一)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

(二)一年内由于隐患整改不合格,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对辖区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C、D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安全许可等多种手段,推动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

况以及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制定本级执法检查计划,并结合相关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按确定不同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鼓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或聘请专家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A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至少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至少检查1次。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1.A、B级企业每年进行1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C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 3.D级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三)省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1.A、B级生产企业每年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2.C、D级生产企业每年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七条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提高安全风险评定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以下的均不含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等级降低是指由D级向A级降低(即安全

风险等级由高降低),提高是指由A级向D级升高(即安全风险等级由低升高)。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2-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附件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序号 安全评估项目 评估分值 10 2 4 4 7 8 4 2 2 25 12 6 评分标准 1、企业固有危险程度10% 1.1 1.1.1 1.1.2 1.1.3 2.1 2.2 2.2.1 2.2.2 2.2.3 2.3 2.3.1 2.3.2 生产品种危险特性 生产爆竹类 生产烟花类 生产其他类 安全距离符合性 建筑物条件 建筑物耐火等级 防护屏障 作业场所符合性 安全设施条件 机械化 防雷防静电 同一生产单元最多扣5分 生产爆竹类的,扣2分。 生产C、D级烟花类的,扣2分;生产A、B级烟花类的,扣4分。 生产引火线的,扣2分;生产黑火药的,扣4分。 2、整体布局及安全设施条件40% 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扣7分。 1.1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1.1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作业场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处不符合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爆竹装药、插引、结鞭;烟花混药、组盆、内筒装药等危险工序采用电动机械设备作业,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或不合格的,扣3分;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或不 自评得分 评估 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