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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二)居住区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 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II、II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2的。

第十四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 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 容量指标 区位 建筑类型 荆州古城 建筑 密度(%) 居住建筑 高层 办公建筑 商业建筑 高度<24m 高度≥24m 高度<24m 高度≥24m —— ≤35 —— ≤60 —— —— 1.0-1.5 —— 1.2-1.6 —— 20-28 ≤45 ≤40 ≤65 ≤55 2.2-3.5 1.5-2.5 2.5-4.0 1.8-3.0 2.2-5.0 20-28 ≤40 ≤40 ≤55 ≤50 2.2-3.5 1.5-2.0 2.5-3.0 1.8-2.5 2.2-4.5 20-28 ≤45 ≤40 ≤60 ≤50 2.2-3.5 1.5-2.5 2.5-4.0 1.8-3.0 2.2-5.0 低层 多层 ≤35 ≤30 0.8-1.0 1.2-1.6 容积率 I类地区 沙市中心区 建筑 密度(%) —— ≤30 —— 1.5-1.8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40 ≤30 1.0-1.2 1.5-1.8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40 ≤30 1.0-1.2 1.5-1.8 容积率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