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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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年月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年月日后。

九、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年月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 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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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一、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逐项判断,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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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价结合成新估价。 十二、搬迁补助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一) 搬迁补助费

.房屋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元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按次支付)。

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 房屋电话迁移费元部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安装费元户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房屋宽带迁移费按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补偿;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按元表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补偿。

. 房屋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元台;柜式元台。

.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元(含拆、装)。

.房屋所有权办证(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补助费:元证。 .房屋土地所有权办证补助费:元证。 (二)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办公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铺面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 . 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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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面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其他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三、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根据《关于公布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以下补偿:

(一)围墙补偿

.煤渣墙每平方米按元补偿。

.红砖、青砖墙(墙)每平方米按元补偿。 .红砖、青砖墙(墙)每平方米按元补偿。 .片石墙每立方米按元补偿。 (二)地面的补偿

.混凝土地面厚按每平米元补偿。 .混凝土地面厚按每平米元补偿。 .混凝土地面厚按每平米元补偿。

.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每平米元补偿。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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