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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尹亚平 栗沛思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董事会秘45.00 45.00 11.25% 11.25% 10.00% 10.00% 18.75% 10.00% 100.00% 0.56% 0.56% 0.50% 0.50% 0.94% 0.50% 5.00% 书、财务总监 马 超 朱 邦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40.00 40.00 75.00 40.00 400.00 其他人员共24人 预留股份 合计 注:

1、丁剑平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重大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决策等都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丁剑平先生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司经营成果负责,其作为激励对象是合理的,获授数量与其岗位的重要性是匹配的。丁剑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与获授数量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须回避表决。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丁剑平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年,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被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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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海伦哲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的授权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 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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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63元。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 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18.63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7.64元。

八、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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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最长不超过4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期行权;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自首次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24个月内可以选择2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 行权时间 当期股票授权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T日)+24行权期 第2个 行权期 第3个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当期股票授权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当期股票授权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50% 30% 50% 20% -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1个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部分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3、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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