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docx- 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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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重点提示:

一、深基坑有支护土方工程及高切坡工程必须有经施工图审查机关备案的基坑支护设计图,且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应报市建委安监科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变形监测。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后实施。

二、关于桩基工程

(一)灌注桩每浇注50m3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二)桩基检测(含复合地基工程)

1、在未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或文件出台前,对大直径灌注桩(d≥800mm,d为设计桩身直径,下同)等不得采用高应变法检测竖向抗压承载力作为桩基础工程验收依据。

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桩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该工程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依据。

3、对于端承型大直径扩底桩(设计直径d≥800mm)和Q-s曲线具有缓变型特征的大直径灌注桩(包括所有高承载力的桩),必须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静载试验检验竖向抗压承载力。当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时,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在成桩前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终孔后混凝土灌注前的桩端持力层鉴别,有条件时可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载荷试验等。成桩后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包括动力触探,标贯试验、岩芯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或在同条件下的小直径桩的静载试验中,通过桩身内力测试,确定端承力参数等多种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综合评定基桩工程质量。

4、对于大型工程(含多个子单位工程)采用静载试验(含桩承载力自平衡法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时,检测批数量应按塔楼、裙楼投影面积涵盖的基桩数量分别计算,同时要求按不同桩基类型或成桩工艺划分桩基验收批。

5、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除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以外,还应依据规范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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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三)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8.1.9条)

四、模板分项工程必须严格遵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1.1条、第4.1.3条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以及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文)执行,即模板安装及拆除必须与经审批的模板施工方案相符,且支模高度达到4m及其以上时,不得使用原木支撑模板系统;当支模系统高度大于8m或跨度大于18m,施工面荷载大于10KN/m2或线荷载大于15KN/m时,属于高大模板,模板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钢筋进场时,除按原规定执行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还应对钢筋直径(或单位长度重量)进行检查。经冷拔、冷轧或冷拉加工的钢筋,应重新见证取样再次复检各项物理性能和直径(或单位长度重量),低于国家标准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实体。

六、墙体材料进场时,除了生产厂家提供包含外观、尺寸、强度、孔洞率、干密度和容重等指标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外,进场后应复检孔洞率和强度,外观和尺寸有较大偏差的应进行复检,不符合标准的应清出施工工地。生产厂家应提供保温墙体材料的导热系数或传热系数检验报告(即热工性能检验报告)。进场后应进行孔洞率、密度、强度和导热系数的复检。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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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须认真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11]1号);

3、《关于加强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技[2010]27号);

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建管[2010]3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南建管[2009]36号);

6、《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9]40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9]95号);

8、《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08]8号);

9、《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南建技[2008]20号);

10、《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桂建质[2008]13号);

11、《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

12、《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建管[2008]17号);

13、《关于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08]9号);

1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挤塑板及聚苯板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问题的通知》(南建技[2008]7号);

15、《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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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07]16号);

17、《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南建管[2007]23号);

18、《南宁市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让步验收办法(试行)》(南建管[2006]42号);

19、《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

20、《关于工程质量检测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建质字[2005]22号);

21、《关于加强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统计评定管理的有关要求》(南建质监字[2005]2号);

22、《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字[2004]8号);

23、《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

24、《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安装前抽样检验的通知》(南建管[2004]55号);

25、《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392号); 26、《南宁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试行办法》(南建管[1995]10号)。

(注:针对以上文件,请相关单位积极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并将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项目工程,文件应置于工程现场备查。我站将随机抽查文件的执行情况。凡不按以上文件要求执行的,我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责令不予组织相应分部、子分部等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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