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水泥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法兰西水泥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c8c7ec2647d27284b7351f4

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确定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义务。综上,被告蒲城县国税局对原告法兰西水泥(中国)作出的蒲城国税通(2012)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征税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蒲城县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0月24日对原告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作出的蒲城国税通(2012)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驳回原告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停止和撤销被告蒲城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渭南蒲城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2,681,113.76元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原广平 审判员 毛国建 审判员 武原宁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蒙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