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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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证据编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128条 [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29条 [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根据调查证据的全部结果和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综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遵循职业道德与良心,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130条 [提供证据的说明]

当事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131条 [非法证据的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32条 [调解、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证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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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条 [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令。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委托调查令有理由的,应当发出委托调查令,由当事人持委托调查令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委托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第134条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35条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确定管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家事诉讼案件; (五)公益诉讼案件。

第136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其他不宜由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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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作出裁定。

第137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138条 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章 举证责任

第139条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140条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法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举证责任依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主张权利或者特定法律关系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或者特定法律关系存在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张他人的权利具有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权利消灭的事实,由该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141条 [举证责任的特别分配]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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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九)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2条 [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法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143条 [无需举证]

下列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和定理;

(三)当事人于诉讼中自认的事实;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