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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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的;

4、市属企业之间互保,为参股企业超比例担保,为非关联企业担保和境外融资担保;

5、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担保。

上述重大投资、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经营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经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对其他一般投资、担保事项,适时送市国资委备案。

(十五)企业重大投资、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报送材料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有关投资、担保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及核准(备案)登记表; 4、有关协议、草案或备忘录。

市国资委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企业报送的重大投资事项,必要时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再论证。

(十六)企业在重大投资、担保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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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2、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3、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4、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

5、担保违约后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切实落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奖惩措施

(十七)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绩效考核。 (十八)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投资、担保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市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投资、担保的监督管理和对企业发生投资、担保损失的责任追究。

1、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担保的; 2、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担保的项目进行投资、担保的; 3、对不按规定签订投资、担保合同的;

4、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和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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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或造成投资、担保损失和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损失重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要加强对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担保的监督管理和投资、担保损失的责任追究,按本规定制定投资、担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其他

(二十)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二十一)原有关投资、担保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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