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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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

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开标评标活动,确保开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开标评标的现场活动。 本办法所称开标评标现场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区域(场所)。

第三条(监督管理)开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实施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职责分工,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监督方式)开标评标监督采用现场监督、视频及音频电子化手段监督相结合等方式。

第五条(组织责任)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执行有关制度,做到明确责任,公开

透明,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标现场管理

第六条(开标地点)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七条(开标程序)开标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受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采购人、投(竞)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进入开标现场和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过程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工作人员组织投(竞)标供应商签到,检查投(竞)标人代表相应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接受投标(响应)文件。对已签收投标(响应)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二)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主持人宣布开标正式开始,介绍项目情况和到会人员,宣布开标纪律。

(三)检查文件。由参与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四)唱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由工作人

员对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文件袋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唱标记录应由供应商代表、记录人和有关人员当场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如发现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主持人应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异议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唱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副本)移交评标室。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项目,开标现场不唱标,工作人员应将密封的响应文件移交评标室。

(五)宣布开标结束,采购人、投(竞)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退场。

第三章 评标现场管理

第八条(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评标规定)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评审专家抽取)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组织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

应按下列程序组织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及相关监督人员签到,核实身份后发放评审等标识证件;

(二)组织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寄存在指定专用储物柜(盒)内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可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

(三)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签署《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附件1),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专家自我介绍,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六)拆封文件。现场拆封投标(响应)文件,交由评审委员会;

(七)组织评标、澄清工作。评标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供应商澄清。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八)现场校对及提醒。工作人员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