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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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监理公司参加人员: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师、记录人员。 5.5 其他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

5.6 由项目总监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负责组织、主持。

5.7 参加人员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名、盖章,一式四份,各单位一律存档。 6、施工图设计交底的基本内容:

6.1 设计人员的设计意图与构思,建筑构造要求,特殊部位以及有关标准。 6.2 结构方案的实施要求,关键结构部位的施工要求。 6.3 设备、电气工程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的核对。 6.4 对各专业间穿插施工的要求。

6.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与工艺要求、消防要求。

6.6 其他需提出和交待的内容。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定;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组报送建设单位;

(4)总师办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批转监理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的格式、内容是否合规、齐全,编制、审批、审核流程是否完整,审核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得到落实;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

法规条件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

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承包单位是否有能力执行并保证本工程工期和质量目标;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是否先进适用,技术是否成熟; 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且切实可行; 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包括项目风险管理规划内容,风险防范对策是否合理、可行; 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5)施工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重新审定。

3.经总监理工程师复审后,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并签发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1.工程开工前的检查工作: (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

(2)施工设备、机(器)具、工程设备、材料进场情况; (3)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场地准备情况; (4)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上岗工人进场情况;

(5)工程放线测量记录中的坐标、标高、高程及有关尺寸的检查、复核工作情况。 2.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组织监理单位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明,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结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4.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有参加单位签名的“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记录”;

5.组织监理单位审核工程材料、设备等报验申请,到现场检查工程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等,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审核结果报告;

6.检查开工条件:

A、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B、核查下列条件:

i、《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签发; ii、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iii、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iv、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设备已按需要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v、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已满足开工要求; vi、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C、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报审单》,并报送建设单位,宣布工程开工。

(四)建设工程灰线检验管理规程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工程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工程部与施工单位携带资料到区规划处办理验线手续:

主办处室:区规划处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及必备资料 (1)灰线检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3)放线测绘成果。

(4)其他窗口审查人员认为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实地验线。

(五)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凡属于规范规定的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主要建材(包括水泥、沙、石、砼及砂浆配合比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钢材及接头、砖和高强度螺栓等)、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均应事先作出计划,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监理计划(细则)中体现,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查验收计划应详细列明待检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要求、细则及资料管理办法。

2.严格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共同送到质监站(或法定检测单位),送检人和见证人对试件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主管工程师应掌握全程:

1)建材产品应按规定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2)监理、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3)监理、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建材产品不得使用。

4 )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按下列规定执行:

(1)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